无论是否收回款项,已开具的发票均应计入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并应入账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楼上的法律是准确的。
根据原则: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只要不能扣除“非商业活动”费用即可。
这笔贷款不是问题。
公司收购过程中的主要纳税人是转让方,即被收购方。如果被收购方的股东为个人,则按收入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股东是公司,则将该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计算损益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间存在节税问题,例如,被收购方的注册资本为100,000元,收购价为960,000元,差额为860,000元。企业所得税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缴纳。
在收购过程中按交易总价值的五十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股权收购中的一般处理规定:
1.支付对价涉及的所得税处理。当收购方支付的对价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时,尽管财税[2009] 59号未明确规定应当确认涉及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转移收益或损失,但由于资产的所有权变更,因此收购公司应根据税法确认资产的转让损益。
2.确认收购被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由于收购方支付的对价以公允价值计量,无论是股权还是非股权支付,根据所得税的等价理论,根据财税[2009] 59号的规定执行。确定公允价值收购公司股权的税基。
扩展配置文件:
当企业的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要支付的股份数量时,处理措施如下:
当合并企业的净资产超过合并企业需要支付的股本金额时,可以通过减少股东权益来减少合并企业的净资产,从而减少企业的非股权支付。合并后的企业。
示例:A公司在合并前的净资产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流动资产(股票商品)为20万元人民币,税前累计亏损为50万元人民币。企业B打算收购企业A,并预期向企业A股东支付股本80万元。
如果以一般方式进行合并,则B公司还将向A公司的股东支付20万元人民币的非股权支付,则非股权支付占股权账面价值的比例为25%(20÷80×100%),如果超过20%,则不符合免税合并的条件。
因此,合并后的企业A应被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所有资产,计算资产转让的收入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合并企业上年亏损50万元,不结转合并企业。
合并前,甲公司将处置全部20万元的股票,并同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和减资手续。向股东返还20万元股本。
然后,甲公司的净资产从100万元减少到80万元。只要企业B向企业A的股东支付股本80万元,就不再需要支付任何非股权支付,企业A和B就能顺利实现免税合并。
企业A上一年的亏损50万元,也可以由合并后的公司B按照税法的规定,对税前分担予以补偿。但是,这种减资合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减少固定资产处置时,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一般应在合并前半年进行。重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