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对商品价格进行的价格扣除,因此不影响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税法根据会计准则定义了业务折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和适用指南》,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按照扣除后的金额确定销售收入。商业折扣。这表明商业折扣的税收处理方法与会计处理方法相同。
实际上,有两种商业折扣方式。一是打折销售,即按照打折后的金额开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第二个是销售折扣,即折扣之前的销售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这两种做法都符合有关流转税,所得税处理和会计处理的现行规定。
2.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时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提供给债务人的债务减免。现金折扣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扣除现金折扣后,根据合同总价的净值来计量收益;另一种是根据合同总价衡量收入中国企业会计准则采用第二种方法。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第二种方法被采用。这样,当现金折扣实际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和适用指南》,如果商品销售涉及现金折扣,则应按照以下方式确定商品销售收入:扣除现金折扣之前的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这表明现金折扣的税收处理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现金折扣允许税前扣除的法律证明应为买卖合同和相关收据文件中规定的折扣条件。买方获得的现金折扣减少了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赊销货物和提供服务的交易中。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将为客户提供不同百分比的折扣,以使客户在不同的付款期间可以享受折扣。现金折扣一般用于会计处理,会计制度明确规定企业产生的现金折扣已计入财务费用。但是,税法没有规定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许多会计师认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计算所得税中企业销售折扣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将商品出售给购买者进行销售。打折如果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标明,则可以根据折扣后的销售金额计算所得税,否则无法扣除折扣金额。由于现金折扣不能分别表示同一张发票上的销售和折扣金额,因此不能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1.目前的税法尚未明确定义《国家税函[1997] 472号》中提及的销售折扣是否包括现金折扣。如果未包括在内,则不应按照文档进行实施。此外,如果税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并且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则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执行。从这种意义上分析,现金折扣应在税前扣除。
2.即使国税函[1997] 472号文件中提到的销售折扣包括现金折扣,但这一准备的规定一方面是基于对税收协调的考虑并扣除增值税,为了确保需要进行增值税抵扣链征收管理;另一方面,它是基于税收收入和所得税的税收成本的考虑,也就是说,在卖方单独开具红色发票后(如果仅用于销售)方用红字发票支付所得税以抵消销售收入,但购买者未输入红字发票以抵消税收成本并少付了所得税,这导致所得税损失。但是,在制定此规则时,我相信制定者将考虑现金折扣不能在同一张发票和销售中分开说明,并且知道现金折扣不会减少销售,也不会影响增值税扣减链和税收减免。税收的相互协调不会影响所得税计算收入与税收计算成本的协调一致。
由此可见,现金折扣不受国税函〔1997〕472号所管制。同时,如果允许其税前扣除,则不违反相关税法的立法目的,更不用说现金折扣是长期实践中非常普遍的商业惯例,并且促进购买者尽快结帐并促进资金流动的常规方法。它与其他折扣和可能存在严重不合规定并影响增值税引入后的正常税收秩序的折扣本质上不同。需要强调的是,从日常税收征收和管理实践的角度来看,各个地区的税务机关基本上都将现金折扣包括在扣除税前的财务费用中。
总而言之,尽管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现金折扣,但我们对税法的理解不应太过程式化和教条主义。我们必须分析和理解税法的立法精神和实质含义。因此,现金折扣应在税前扣除。
需要说明的是,会计系统也没有明确规定基于现金折扣和少付额已包括在财务费用中的事实的证据。一种简单可行的方法是要求其他付款单位根据欠款发出费用结算单。买方以此为基础抵消财务费用,卖方以其为基础计算财务费用。同时,在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之后,必须单独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