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是只有满足条件才有一定要求。请参见:财税[2008] 121号文件规定和国税发[2009] 2号文件。
《税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建立的组织或者场所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格和费用;税务机关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格或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有权进行合理的调整。《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减少企业或其关联企业的应税所得或所得,则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整。
根据上述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对于等额的利息收取和利率水平,当然符合独立公司之间的交易原则;如果他们之间没有利息或利率水平低,则独立公司确认收入之间的借款资金利率水平用于纳税调整,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是,也有例外。根据《税收特殊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其实际税负相同,但不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原则上,不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或调整,从而间接导致该国的整体税收减少。因此,在关联方的所得税负担相同的情况下,可以抵消增,减的税率,无需进行税收调整。
区别:企业产生的外部捐赠费用可以在会计处理中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除可以扣除利润总额的12%的公益捐赠外,其他捐赠支出(无论收款人是否为关联方)均不得扣除税前费用。
捐赠支出无需区分关联方。捐赠(捐赠给他人的东西)不属于生产和运营支出,而是全部记入“非运营支出”帐户。如果捐赠是用于公益事业,按照《所得税法》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您可以在当年的所得税结算中“减少金额”。《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可以扣除。
扩展数据
接受现金捐赠的公司的会计分录:
1.如果是普通企业,则从“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中扣除,并贷记“资本准备金-接受现金捐赠”。
2.外商投资企业接受现金捐赠时,应根据收到的实际金额,从“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中扣除,并根据所接受的现金金额和当期金额进行支付。所得税率对于所得税,贷记“应付税款-应付税款”主题。
3.根据现金捐赠额减去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将“接受的资本储备-现金捐赠”帐户记入贷方;应付的原始所得税和实际应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记入“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科目,记入“接受资本准备金的现金捐赠”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