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统令[2007] 63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由企业按照规定允许扣除。但是,不得将以下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扣除:
1.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自行开发支出中扣除无形资产;
2.建立自己的商誉;
3.与业务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4.无法从摊销费用中扣除的其他无形资产。
根据有关政策,企业能否遭受“无形资产损失”以及能否在扣除企业所得税之前予以抵扣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企业发生的无形资产损失可以准确计量,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确认后,可以在扣除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如果企业出现,丧失了使用价值并且尚未摊销无形资产的损失,宣荣提醒说,有必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交有关备案信息:
(1)会计数据;
(2)企业内部批准文件和有关说明;
(3)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署的技术鉴定意见和书面声明,确认无形资产没有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
(4)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