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筹建期的企业所得税-项目承包应负担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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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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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建期企业需要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吗

1.所有纳税人在该纳税年度从事生产和经营(包括试生产和试运行),或者在该纳税年度中止其业务活动的所有纳税人,无论他们是否处于减税或免税期,无论盈亏,应遵循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用于结算和结算企业所得税。(国税发〔2009〕79号)。

2.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是计算企业损益的年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的准备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当期损失。(国税函〔2010〕79号)。

3.新税法中的期初(准备)运营费用未明确列为长期递延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同一年中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处理长期递延费用。处理,但是一旦选择,就无法更改。(国税函〔2009〕98号)。

因此,企业在准备期间发生的支出应在开始运营后扣除,并且准备期间不得计入亏损年。因此,在企业筹建期间,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当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税务部门仍会要求企业填写纳税申报表。

正在筹建期的企业所得税

1.本季度的公司所得税申报表:所得税按季度支付并每年结算一次,因此,只要您实现季度利润,就需要支付所得税。如果在结算后缴纳了税款,则无需缴纳实际缴纳的税款,并且将实际缴纳的税款记为预付税款。

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适用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财政及其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应满足以下条件的财政资金,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一时间。从总收入中扣除收入额:(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出单据,并注明该笔资金的特殊用途; (2)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资金进行专项资金管理措施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从贵公司的角度来看,该专项资金符合《通知》的规定,可视为非应税收入。各种特定条件应转化为免税收入,而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扣除上述非应税所得;支出形成的资产的折旧和摊销应计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3,企业处理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非征税性财务资金后,五年内(60个月)内未发生任何支出,也未归还财政或其他政府资金。,应重新计入获得资金的第六年的总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已计入总收入的财政资金支出。

企业承包到期后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企业实行个体承包和租赁经营后,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首先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同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按照合同经营者或租赁经营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商和承租人不拥有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仅根据合同(协议)获得一定的收入,其收入按工资和薪金项目征税。在2011年9月1日之前,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自2011年9月1日起,将适用3级-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人和承租人仅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向承包人和出租人支付一定费用后,企业的经营成果属于其中,取得的收入由承包商和承租人确定对于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收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企业实行个体承包和租赁经营后,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工商登记,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商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个人承包和承租收入征税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

1.企业实行个体承包和租赁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则不论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合同经营者或租赁经营者按照合同经营者或租赁经营合同(协议)的规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商和承租人不拥有企业的经营成果,而仅根据合同(协议)获得一定的收入,其收入按工资和薪金项目征税,5%-45%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承包人和承租人仅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向承包人和出租人支付一定费用后,企业的经营成果属于其中,取得的收入由承包商和承租人确定对于合同经营和租赁经营的收入,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第二,企业实行个体承包和租赁经营后,变更为个体工商户的商业登记,应当根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项目计算个体所得税。商户,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筹建期间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筹备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事项:

首先,一般而言,准备期是指从企业获准准备成立之日起至开始生产和运营(包括试生产和试生产)之日起的期间。公司注册的日期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在此期间发生的费用可以扣除为税前的启动费。这里的启动费,是指企业在准备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登记费,汇兑损益和利息费用等。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但是,这里产生了商务娱乐,广告和商务推广费用,应根据情况分析,审查和确认税收处理方式。

其次,在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之前发生的准备费用应包括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前的支出,但发票上的名称应为“名称”中所标明的公司名称。预先批准通知”办公室,投资者或经理的姓名等)。如果发票上的名称与后来注册的公司名称不一致,除非可以提供足够的确凿证据来证明两家公司是同一公司,否则通常不会扣除税前费用。

第三,关于期初(融资)手续费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没有明确规定长期待摊的营业费用。花费。当日的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根据新税法关于长期递延费用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旦选择,就无法更改。在开始运营之前,启动费不是一项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营业之年。营业开始前的年度不能在税前扣除,只能征税。

第四,准备期不能算作损失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为纳税年度。计算企业的损益。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前进行的筹建活动发生的筹建支出,不计入当期损失,并按照国税函[2009] 98号第9条的规定执行。因此,在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之前的准备活动中发生的准备费用,不计入当期亏损。在此,“自企业开始生产经营之年”是指企业各种资产投入使用的年份或对外经营活动开始的年份。

第五,在企业成立期间无需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结算和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规定,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包括纳税年度内的试生产和试运行),或者,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旬终止其业务活动,无论他们处于减税还是免税期,无论是盈利还是有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清算。显然,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支付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生产)或者在纳税年度中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当企业处于准备阶段时,没有生产或运营,因此,当然无需结算。就本示例而言,企业无需参与2011年的结算和结算,但是如果企业的准备期持续至2012年2月并从3月开始生产和运营,则该企业的准备期和生产开始日期和操作之间同年,应将2012年作为结算期。

第六,准备期间的商务娱乐和广告处理。《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某些税收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规定,在企业准备期间,与筹建活动有关的商业娱乐支出可能以实际其中60%计入企业准备费,并按有关规定扣除税前;所产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实际发生额和税前扣除额计入企业准备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