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行经营,是指销售增值税应税商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
混合销售是指销售活动同时涉及商品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情况。
根据您的声明,根据当前的“增值税暂行规定”,该经济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第5条涉及商品和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销售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另有规定外,从事商品生产,批发,零售的企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应视为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被视为非增值税应税服务的行为,无需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非增值税服务是指运输业,建筑业,金融和保险业,邮电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和服务业税征收营业税。劳动范围。
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企业,法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用于商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包括商品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以及同时征收的非增值税劳动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计算商品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所售商品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税收服务的营业额不征收增值税;如果没有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其货物的销售情况:
(1)出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服务;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您公司购买的货物(护栏)没有出售和出售,因此应将其视为销售,应将其出售和安装。公司营业额需缴纳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