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9〕31号第9条规定,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的企业取得的收入,应按估计的应纳税所得利润率每季(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办预售时,应从估计的毛利中扣除应付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将“所得税费用”记入所得税中上一年亏损额差额是与上一年亏损后的实际利润相对应的所得税金额,以及贷项“应付税款-应缴企业所得税”。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款:所得税费用
应付税款和费用-应付企业所得税
开发的产品属于会计帐户中的资产帐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第39条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因此,只要总税率不低于本通知的下限,就应确定其税率。本着“先从后继”的原则,2008年的所得税应按照国税发[2009] 31号的规定执行,而不是按照国税函[2008] 299号的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下列规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办法》第9条: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纳税额每季度(或每月)计算一次。毛利润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清应纳税费用,并计算前一次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润,并同时计算其实际毛利润与实际销售利润的差额。利润及其相应的估计毛利应计入当年企业结合其他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企业必须发布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与预期毛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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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以自己的企业为主体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或合资的房地产项目,并且该项目尚未建立独立的法人公司;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如果开发合同或协议规定目标投资的所有各方(即合作,合资企业,下同)在企业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果项目是已经解决了应税费用,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成本与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规定项目利润分配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将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项目利润。同时,由于接受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因此无法在成本中摊销或扣除相关的税前利息支出。
(2)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营业利润应视为股息和税收待遇中的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