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售已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预缴-现售房地产怎么交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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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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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已完工产品取得的预收款所得税怎么处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D1]”取得的收入,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并按照下列方式确认:规定:

(1)如果开发产品以一次性全额付款的方式出售,则应在实际收到价格或获得获得价格的凭证(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如果开发产品分期出售,则应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付款人提前付款,则在实际付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如果使用银行抵押来销售开发产品,则收入金额应根据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确定。第一次付款应在实际收款当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额应在银行抵押贷款中处理。转移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4)使用委托方法销售和开发产品的人应根据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该规定,由于完成产品的签订属于“房地产销售合同”,会计通常认为,收入仅应在房屋交付时确认,但根据本条的规定,税法以合同为基础。根据第2条,如果它在合同之前支付,收入根据实际支付日期确认。在成本方面,由于已完成,因此可以计算实际成本。确定主营业务成本的相应比例是合理的。但是,鉴于这不是在会计中计算的,因此仅对税法和预付款项进行此类调整就太复杂了。利润率本身只是暂时的差异,因此我个人认为仍然可以用与未完成产品的收入相同的方式来实现。

房地产企业项目竣工决算后所得税怎么交

销售未完工房地产开发产品怎么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应税毛利率,由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下列规定:

(1)如果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或计划分开的城市所在的市区或郊区,则不得小于15%。

(2)开发项目位于县及地级市区和郊区时,不得少于10%。

(3)如果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则不少于5%。

(4)如果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险改建房,则不得少于3%。

2.《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办法》第9条:企业销售未完成的开发产品所得的收入,应首先按估计的应纳税额每季度(或每月)计算一次。毛利润率,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产品开发完成后,企业应及时结清应纳税费用,并计算前一次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润,并同时计算其实际毛利润与实际销售利润的差额。利润及其相应的估计毛利应计入当年企业结合其他项目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4.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企业必须发布有关开发产品的实际毛利与预期毛利之间的差额调整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

扩展配置文件: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企业以自己的企业为主体与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合作或合资的房地产项目,并且该项目尚未建立独立的法人公司;请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如果开发合同或协议规定目标投资的所有各方(即合作,合资企业,下同)在企业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果项目是已经解决了应税费用,应分配给投资者的开发产品的应纳税成本与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凡开发合同或协议规定项目利润分配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企业应将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纳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项目利润。同时,由于接受了投资者的投资金额,因此无法在成本中摊销或扣除相关的税前利息支出。

(2)投资者在项目中的营业利润应视为股息和税收待遇中的股息。

房地产企业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减去上年余额后的估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公司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内有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付了公司所得税,则公司所得税将被少付。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应报告到会计系统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型)”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要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填写余额年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计算以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