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亏损80万元,免征所得税
1996年损失了30万元,因此没有所得税
1997年至2000年的利润为780,000元,1995年弥补80万元的亏损后,亏损为20,000元,因此无需纳税。
2001年的利润为25万元人民币。由于1995年的2万元人民币剩余损失已经超过了五年时间,因此无法再予以赔偿。 2001年的利润只能弥补1996年的亏损30万元,弥补完工后的亏损。5万元,所以不需要交税
2002年的利润为40万元,以弥补1996年的剩余亏损50,000元,剩余利润为35万元。所得税35 * 33%= 115500元
2003年的利润为人民币500,000元。由于无须弥补的损失,因此全额纳税= 50 * 33%=人民币165,000元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大学课程?仍然依靠证书吗?
会计利润= 3001-2001-7-201-301-40-43 = 408
广告费用上限3001 * 0.15 = 450.15无调整
招待限额3001 * 0.005 = 15 20 * 0.6 = 12增加利润8
技术开发费加上50%的利润增长15
利率调整利润6
罚款增加2捐赠限额不超过12%赞助增加1
福利费增加10教育费增加1.25工会费增加1
将损失减少减少20
调整后的利润= 432.25
应付帐款= 432.25 * 0.25-60 = 48.0625
自从我完成这种问题已经很长时间了。这个想法可能有所不同。。。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上红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对网上红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及其实施法规。
1.对于取得由企业分发的现金红包的个人,应根据附带的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分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分发给个人的非现金在线红包,供企业用于购买公司的商品(产品)或服务,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代金券,优惠券等;以及因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而从企业获得现金返还的个人,被分类为价格折扣或企业出售的商品或产品的折扣,因此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个人之间分配的现金红包不属于应税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规定(税总函[2015] 409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企业向社会中的个人分发的具有获胜性质的红包正在预扣“偶然收入”的税款
对于获得企业分发的现金红包的个人,应按照“偶然收入”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分发网络红包的企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这里的个人应该属于不是由于“服务或雇用”而引起的其他个人,例如促进许多非特定的消费者和制造商。
三件免税案件
1.分发给个人并用于购买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非现金在线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凭证,凭证,凭证,优惠券等,以及取得企业购买的一定数量的商品或服务所获得的现金红包的个人,是该企业提供的商品(产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折扣或折扣,个人所得税不计税额。征收。
2.在个人之间分配的现金网络红包不是《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也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分发包括公司首席执行官(而非公司)以个人资金或激励资金分发给关联公司员工的红包。
3.应缴税额不足1元人民币,免征个人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理应纳税额及不足一元的滞纳金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5号)规定:如果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不足1元,则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抢红包0.01元的红包适用免税规定。应该注意的是,纳税人应注意,每个预扣税明细数据应符合上述规定。
公司如何保留红包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特定操作
请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