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9条,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基于应计制,属于当期收入和支出不论收到还是支付,均视为当期损益。即使在当期已收付款,但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支出,也不视为当期收入和支出。
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重复性服务的长期收费提供给客户将发生相关劳动收入已确认。
综上所述,物业管理公司预先从业主那里收取物业管理费,当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时,将其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当期收入。
答案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重复服务收取长期服务费。提供给客户的劳务活动发生时被确认。因此,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分期确认,有关收入应在发生相关劳动活动时分期确认。
答案2: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3条第19款的规定(财税[2003] 16号);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所有与管理相关的收入的余额减去代表房东支付的水,电,气和租金,以及代表租户支付的水,电,气和房屋的租金,即营业额。因此,对于收取的其他费用,取决于它们是否在上述免赔额范围内。
因此,收款将不收取营业税,只收取营业费和企业所得税作为所收取的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