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税收分配与国际税收协调之间的区别:
(1)国际税收分配。国家间税收分配关系是国际税收的重要调整目标之一。各国涉外税收法规和税收协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确保公平的税收分配。
国际税收分配的公平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其独立税收管辖权的基础上平等地参与国际税收优惠的分配,以便有关国家可以从国际税收中获得合理的税收份额。交易。国际税收分配中的公平原则是国际税收领域中公平与互利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具体应用和体现。
(2)国际税收协调是正确处理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各种税收关系,为组织的正常运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并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国际税收关系是两个或多个国家和纳税人在跨境税收基础上产生的经济利益分配。它包括国家与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关系以及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这是国际经济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税收关系涵盖广泛,包括以下方面:税收管辖权和协调,减轻或消除国际双重征税,如何协调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以及消除非居民税收歧视,方法和措施防止国际逃税,国际避税和反避税,国际税收条约,鼓励国际投资的税收优惠,国际分支机构的税收措施,国际税收合作等。
也称为“避税天堂”,“避税天堂”。它是指可以为外国人提供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税负几乎没有负担的国家或地区。国际避税天堂有税收优惠政策,可分为三种类型:(1)纯或标准避税天堂。这类避税天堂是指没有所得税或普通财产税的国家或地区。属于该类别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和瑙鲁。 (2)普通或一般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只适用于较低的所得税和财产税。一些国家也免征国外收入的税。这种避税天堂可以具体分为两种情况。首先,仅行使地域管辖权的国家或地区仅对国内收入或财产征税,税收负担相对较小,对外国收入不征税,例如香港,哥斯达黎加,利比里亚等。第二是对国内或国外收入或财产征税,但税收负担相对较小,并且对外国经营者给予特殊优惠的国家或地区,例如巴林和以色列。牙买加,澳门,瑞士等。(3)不完整或部分的国际避税天堂。这种避税天堂通常执行正常的税收制度,但是有一些特殊的税收优惠或法规。属于此类避税天堂的国家或地区为荷兰,希腊,加拿大,卢森堡等。国际避税天堂通常具有狭窄和宽阔的特点。狭义的国际避税天堂是指以上两种类型的国际避税天堂。广义的国际避税天堂包括两种类型的狭义避税天堂,包括上述第三种避税天堂。国际避税天堂的出现具有历史,政治,经济和体制上的原因。随着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和跨国公司的发展,避税天堂的活动越来越多,这已成为国际避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避税天堂的国际评估是混杂的,通常被认为具有积极和消极的影响。
国家对避税天堂的认识不同,世界上没有统一的划分原则。美国税收手册列出了30个避税天堂,德国列出了34个避税天堂,日本列出了39个,法国列出了47个。经合组织2000年6月发布的“确定和消除有害税收活动程序”报告列出了35个国家和地区,并提出了确定的标准避税天堂:1.没有实现财务或其他服务收入。所得税或仅象征性所得税,或作为非居民的当地居民来逃避居住国的税收; 2.无法有效交换信息; (三)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等缺乏透明度; 4.有利于外国实体开展没有实质性的经济活动。
对诸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国际避税天堂的税收是相当优惠的,并且对在此注册的公司不征收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尽管在其他地方经营的公司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作为其投资者的离岸控股公司,注册政府不会对控股公司的投资收入征税,或者税率很低,因此整个公司系统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国际避税天堂通过优惠税收制度吸引国际投资者,同时也为国际投资者避免税收创造了有利条件。投资者利用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最重要的方法是在避税天堂中建立象征性控股公司,即外国基础公司,方法是将避税天堂以外的收入和财产收集到基础公司帐户中,或使用转让价格。通过将其全球利润转移给基公司,然后将利润保留在基公司中,可以实现避税。跨国纳税人在避税天堂设立的基础公司主要包括股份公司,投资公司,无形资产控股公司,贸易公司,信托公司和受控保险公司。中国公司利用国际避税天堂进行国际避税的途径大致可分为三种:中转站型,“两头外”型和假冒外资型。中转站类型的特征是,中国公司或个人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向国外投资。 “两外”型的特点是中国公司或
一,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目前,在收入税收管辖权领域,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收入来源的税收管辖权并同时拥有居民(或公民)。 )税收管辖权。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模式源于国际税法的理论和实践。从理论上讲,它源于国家主权,源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实际上,这是由于国际经济的发展,国家之间经济交流的频率增加,跨国纳税人的急剧增加以及需要国家立法的缘故。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两个税收管辖区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具有合理性。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间经贸关系的深入,最终将对具有两个税收管辖权的两个制度进行改革。
实际上,为了更有效地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并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一些国家或地区率先实施了单一(统一)税收管辖权制度,收入来源。例如,美国国家经济发展和税制改革委员会在1996年提出,国会应尽早考虑美国单一收入来源的税收管辖权原则,并主张仅来自美国的收入。对收入来源征税,对外国收入的征税权被放弃。 [1]
众所周知,从国际税法的实践来看,大多数国家目前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的税收管辖权在一个国家中加剧了国际双重征税。一定意义上这个问题导致了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的发生。当前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最大弊端是阻碍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阻碍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并导致跨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在国际双重征税的情况下,跨国投资者通常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为它们比国内投资者要缴纳更多的税。同时,它们还诱使纳税人进行国际逃税或国际避税。无疑,当前的税收管辖权制度不仅导致国际双重征税,而且给跨国纳税人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这也是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重要动力。只要世界上有两个不同的税收管辖区,国际双重征税问题是不可避免的,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问题也将大量存在。因此,自20世纪初以来,许多国家逐渐认识到国际双重征税的危害,并在实践中直接或间接地采取了一些法律措施来适当限制居民的税收管辖权。但是,诸如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之类的现行法律措施只是区域性的和暂时的,国际社会应寻求更彻底的法律手段来避免国际双重征税。我们认为,最好的方法是在全世界倡导单一的所得税管辖权来源,也就是说,政府仅对来自或被认为来自国内的收入和财产具有征税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税收管辖权的行使不是基于收入人或纳税人的收入,而是基于收入的来源,即跨国纳税人来自该国领土。该国领土内的收入和国内财产或经济活动,无论是国民还是外国人,均按照国内法行使税收管辖权和税收。
其次,在单一收入来源中实施税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在单一收入来源中实施税收管辖权的法律依据收入是国际税法的效率原则。公平原则和税收性质理论。
从国际税法的效率原则出发,有必要使纳税人拥有的资本不受税法的影响,能够在国家之间自由流动,并充分发挥作用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