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企业当期的实际慈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含)以内,则可以扣除。同时,捐赠不能直接捐赠给捐赠单位,因此企业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慈善捐赠= 400 *12%= 48万元,直接捐赠给学校的50万元不能扣除税前。因此,该企业2008年应纳税所得额= 400-48 = 352万元!
1.年度会计利润= 3,000 + 50-2,800-35 = 215(万元)
2.税项调整项目:
(1)慈善捐款的扣除上限= 215×12%= 25.8(万元),因为超过10万元,可以根据事实扣除部分慈善捐款;
(2)直接捐赠不可抵扣,增加税收50,000元;
(四)非广告赞助支出20万元,增加税收20万元;
3.应税收入= 215 + 5 + 20 = 240(万元)
4.应交所得税= 240×25%= 6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