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额是真实合法的。真实表示提供有关支出确实是证据。实际发生的适当证据;法律意味着它符合国家税收法规,而其他法规与税收法规不符,以税收法规为准。 ”
在上述情况下,公司向个人借款并向他们支付利息。收据不能用作税前扣除的适当证据。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能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可以要求个人去税务部门开具发票并获得正式发票,然后才能按要求在税前扣除。
您好,会计师郑正通学校回答了您的问题: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 777号《关于从自然借入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关于向自然人借款的企业的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1.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的自然人借款的企业的利息支出为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税法)第四十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关联方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 100号)规定。 121),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从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企业的利息支出,同时借款情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同一笔借款计算的金额:同期金融企业的利率,基于《税收法》第8条和《税收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了扣除额。(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没有非法募款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 (2)企业与个人签订贷款合同。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借贷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方借款。与企业有关的自然人利息支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的规定执行。与公司关联方的利息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的政策问题”(财税[2008] 121号)计算了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二)从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企业的利息支出,同时借款情况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利息支出不得超过按同一笔借款计算的金额:同期金融企业的利率,基于《税收法》第8条和《税收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了扣除额。(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贷款是真实的,合法的,有效的,没有非法募款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目的; (2)企业与个人签订贷款合同。因此,您的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您的单位应根据真实,合法和有效的凭证进行会计处理。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有资金或吸收单位和个人的存款贷款由他人使用,提供或提供的单位接受的国家/地区范围内。缴纳5%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应报告拥有债权人个人获得的利息,股息和股息所得,并缴纳“利息,红利和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