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和印花税。
1.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的纳税年度起减十五元。被识别。企业所得税应按%的税率缴纳。经营期超过十年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并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从第一,第二年免征所得税。利润开始的年份,第三个从第五年到第五年,所得税减半。外商投资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纳税年度在该日期所属的年份之后,您可以享受适用的减免税期的剩余年份的减免税;在按照有关规定适用的免税期届满后,您将被视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新技术企业,不再享有以上减免税。
申请减免税时,企业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文件,并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成立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企业,应享受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确定的位于沿海经济开放区(包括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的旧城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认定为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高科技企业无论是技术密集型还是知识密集型项目,还是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投资回收期长的项目,仍然可以按照沿海经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开放。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以15%的减免税率征收。
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同时也是产品出口商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产品出口商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税法规定,在减免期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可继续按规定税率的一半缴纳三年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但是,减半后企业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率不足10%的,按照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已将税率降低15%的企业,可以按10%的税率纳税。
如果一家企业同时被认定为高科技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则该企业可以选择享受其中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而不能同时享受这两种税收优惠政策。时间。
根据规定,所有符合以上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上述税收优惠时,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