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几项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下列哪几项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提问时间:2020-05-04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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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4 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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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有( )。

A.新作物品种的育种

B.林产品的收集

D.畜禽养殖

从事以下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选择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畜禽养殖;

6。收集林产品;

7。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服务项目,例如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医,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营和维护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征收: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是?

鼓励高科技

1.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需要加速折旧,则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固定资产具有更快的产品更换速度;

(2)全年处于强烈振动和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2.购买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的期限是2年。

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可以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折旧年限适当缩短,最短期限为3年。确定

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将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并在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软件企业的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营业期为超过15年,利润就会开始从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年度开始,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一半。

对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0.8微米)的集成电路产品制造商,在确认后,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免税。减少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实际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制造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员工培训费用。

国家规划和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果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将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 1号)

3.独立开发和生产动画产品的认证动画公司可以申请鼓励企业软件业发展的优惠公司所得税政策。

摘自财税[2009] 65号

4. 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识别出的技术先进的服务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减少15%。

经认证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的员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的8%)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出部分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

摘自财税[2010] 65号

改善民生

1.如果企业安置残疾人,则根据应支付给残疾人雇员的工资的实际扣除额,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付给残疾人雇员的工资的100%。

允许企业在预先申报公司所得税时计算对付给残疾雇员的工资的扣除额;年底,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最终结算表结算后,按照规定计算额外的扣除额。

摘自财税[2009] 70号

2.加工企业和商业社区,服务企业(广告,房屋代理,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劳动和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企业以及在街道社区中具有加工性质的小社区在新增岗位上,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载有《企业税收政策》)的新聘人员签订了超过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了社会保险费,在三分之内。年份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将按实际招聘人数依次扣除。配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变动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该范围内的具体配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摘自财税[2010] 84号

3.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商业文化机构改制为企业,并且从改制登记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9] 34号)

风险投资企业

1.通过股权投资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科技企业投资超过2年的风险投资企业,可以在其持有股权2年的当年扣除该风险投资企业占其投资的70%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当年的税收抵免不足,则可以在下一个税收年度结转税收抵免。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

1.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豆,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种植和种植;

(5)饲养牲畜和家禽;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与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企业从事以下收入,占企业所得税的一半: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2.自2010年1月1日起,从事“公司+农户”业务模式下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可以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应当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摘自2010年第2号《国税函》)

小型低利润企业

1.合格的小型微利公司可将企业所得税减免20%。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额外扣除研发费用

1.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且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在以下基础上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扣除研发费用的50%额外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高科技企业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免税收入

1.企业的以下收入是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股权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2.非营利组织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其他政府补贴收入,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获得的收入;

会议费是根据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

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滋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摘自财税[2009] 122号

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1.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管理所得,从企业获得的收入从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获得该项目的从半年到第六年,对企业所得税征收一半。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技术转让收益

1.在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中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税。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特种设备投资抵免额

1.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了《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和节能措施。 ”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工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如果当前年度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鼓励发展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获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和债券的差额收入,股息的股息收入,股息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予计入暂时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的分配不会对投资者的收入征收所得税。

对使用该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证券投资基金经理的差额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 1号)

民族自治地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9条和第94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中国民族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属于地方共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免。决定减免征税的自治州,县,必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有限制或禁止产业的企业,不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非居民企业和外国投资者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的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将优惠贷款的利息收入提供给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

(3)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

摘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之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当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 1号)

两岸直接海上航行

(摘自财税[2009] 4号和财税[2010] 63号)

节能环保

1.企业从事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从项目的第一笔生产和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从第一年至第三年,第四年至第六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每年减半。环保,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企业使用《综合资源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中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从不受国家限制或禁止且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的产品中获得收入,并将其减少为占总收入的90%。

(摘录自《企业所得税法》)

2.如果为合格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且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则该项目在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税收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年份从第四年到第六年,企业所得税按25%法定税率的一半征收。

(摘自财税[2010] 110号)

3.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获得的以下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1)CDM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转移收入中的一部分移交给了国家;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 ((三)基金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利息收入; (四)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已为企业实施,将HFC和PFC的CDM项目将温室气体减排收入的65%转移到了该国,以及将N2O CDM的项目将温室气体减排收入的30%转移到了该国。实施此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收入从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该项目收到税收年度的纳税年度的第四年至第六年,企业所得税减半。首次减排收入。

(摘自财税[2009] 30号)

4.自2008年1月1日起,核电企业获得的增值税退税专门用于偿还本金和利息,并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 38号)

西部大开发

1.从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西部地区的鼓励工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 58号)。

期货

1.根据《期货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监会令号:中国期货保证金监督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护基金公司))获得(第38条,以下简称“临时措施”)以下收入不包括在其所得税收入中:

(1)期货交易所支付的期货保护基金收入,占风险准备金总额的15%,交易费用的3%;

(2)期货公司根据代理交易支付的期货保护基金收入为百万分之五至十

(3)依法追究责任方的收入;

(4)期货公司破产和清算所得;

(5)捐赠的收入。

2.期货保护基金公司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国债购买收益,中央银行和中央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收益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哪些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支持和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给予优惠的企业所得税。

支持和支持的重点行业和项目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中列出的行业和项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一)软件生产企业实施增值税即时征收,退税政策所退税款,用于企业研发软件产品,扩大再生产的,不视为企业收益。应税所得和未征收所得税。(2)确认中国的新软件生产企业后,将从获利年度的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在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国家规划和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当年不享受免税待遇的,企业所得税减按10%的税率征收。(4)根据实际金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五)企事业单位购买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2年。(6)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被视为软件企业,并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7)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集成电路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最短为3年。(八)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生产线宽度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超过15年的人员应从一开始就受益。从今年开始,从第一年到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六年到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以下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确认,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减半。到第五年征收企业所得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政策的企业将不再重复本条的规定。(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的投资者应直接向本企业投资,以增加其注册资本或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取得的利润作为资本。设立其他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和包装企业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投资,其再投资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退还40%。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退还的企业所得税。从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底,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应使用在该国获得的支付公司。将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入西部地区,以建立集成电路制造企业,包装企业或软件产品制造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返还企业所得税缴纳比例为80%。段。如果在再投资的5年内撤回投资,则应退还已返还的企业所得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股息和其他股权投资收益;

(3)在中国设有机构和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获得与股本和场所实际相关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红利;

(4)合格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所指的国债利息收入,是指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企业的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所述的合资格居民企业之间的股利,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所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所指的股本投资收益,例如股息和股利,不包括居民企业连续购买的公开发行和上市流通的股票,且发行数量少于12几个月。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

第26条第(4)款中提及的合格非营利组织是指还满足以下条件的组织:

(1)依法执行非营利组织的注册程序;

(2)从事公益或非牟利活动;

(3)除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支出外,所有获得的收入均用于公司章程注册或批准的公益或非营利性组织;

(4)该财产及其果实不用于分配;

(V)根据注册确认书或公司章程,取消后该组织的剩余财产应用于公益或非营利目的,或以与该组织相同的性质和目的转移给该组织注册管理机构的组织,以及社会公告

(6)被投资方对在组织中投资的财产不拥有或享有任何财产权;

(7)员工的工资和福利支出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并且组织的财产应以固定状态分配。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识别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所述的合格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活动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和税务机关还有其他除非特别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收入;

(2)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运营收益;

(3)从事符合要求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收入;

(4)来自合格技术转让的收入;

(5)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可以免除或减少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

(1)来自以下项目的企业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种植蔬菜,谷物,土豆,油料种子,豆类,棉花,大麻,糖,水果,坚果;

2.培育新的农作物品种;

3.中药材的种植;

4.森林栽培和种植;

5.牲畜和家禽育种;

6.收集林产品;

7.灌溉,农产品初级加工,兽药,农业技术推广,农业机械运行和维护等,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服务项目;

8.海洋捕鱼。

(2)从事下列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的一半缴纳:

1.种植花卉,茶和其他饮料作物以及香料作物;

2.海洋水产养殖和内陆水产养殖。

从事受国家限制和禁止开发的项目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所指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关键基础设施项目,是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和公路基建项目,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工程。这里的电是指核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太阳能,地热能,不包括火力发电。

前款规定的国家支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和经营收入,从该项目取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从第四年到第六年,公司所得税减半。

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项目以供自用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优惠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所述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告和实施。

从事前款规定的合格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从该项目获得的纳税年度的第一年到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一生产经营收入。企业所得税将从四年减半至第六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减免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是指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在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范围内。纳税年度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00万元以上的部分,企业所得税减半。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要求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将被减免20%的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15%。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且有利可图的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给予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时间: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2)研究与开发费用在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产品(服务)收入在企业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4)科技人员在企业从业人员总数中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