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在中国怎么节税

提问时间:2020-03-0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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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3-06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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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0人带走万亿资产 中国富豪移民成瘾?移民后他们在国外干啥?

文字:噗噗

近年来,富人将资产转移到海外和移民的消息已广为人知。此前,亚非银行发布了《 2019年世界财富迁移报告》,中国已成为国家迁移排名中最受关注的国家。2018年,中国富裕移民人数再创新高。

根据统计,2017年,海外移民的中国移民总数约为10,000; 2018年,海外富裕移民数量达到1.5万,增长了50%。俄罗斯排名第二,只有7,000名移民,不到中国的50%。此外,去年有108,000名选择移民的富人中,有13.9%来自中国。目前,中国富裕移民的热潮仍在继续,未来移民的数量将继续增加。

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往来款如何做到安全又节税?_保护

如果它本身是真实交易,那么国内公司与海外公司之间就没有问题。

保留有关交易合同,收据,提货单,装箱单和其他信息的信息。如果税务局找到了,可以提供。

如何安全和节税?

1.确保每年进行一次审计,并正常纳税。因为纳税不是一件坏事,所以对政府和外界而言,具有正常税收的公司是有前途的公司。

不论是与银行贷款,与他人的合作,甚至是并购,公司都可以获得审计报告,因此公司很有价值。

2.公司可以制定良好的税收计划,并在不同地区和国家之间使用税收优惠政策,以实现合理的税收节省,而不是避税。

示例

一家国内上市公司A希望从欧洲发达国家H中收购一家公司。如果直接获取,就没有问题。

但是,三年后,如果A公司赚了50亿元,这笔钱将不得不返回中国大陆。除H国的公司所得税外,A公司还必须支付高额的预提税。例如,只有20%可以离开国家H。

因为许多国家/地区对国内企业都有保护,所以他们不希望外国投资,而是在赚钱后离开了他的国家。

那么A公司做什么?公司A可以找到具有国有税收协定的地方来注册公司,例如C,这是欧洲的另一个发达国家。

公司A在国家H中赚了钱。缴纳公司所得税后,他只需支付3%-5%的预提税即可离开国家H前往国家C。但是,如果C国与中国没有税收协定怎么办?

目前,公司可以在香港注册,因为C国与香港有税收协定,而香港与中国有税收协定。这样,可以将要交纳的税款降至最低,并且没有风险,因为这是全球范围内的正常税收协定政策。

3.做好保护公司股东的工作,并尽量不要利用个人来持有公司。特别是当公司的营业额很高时,必须使用公司来持有公司。

如。使用BVI公司或塞舌尔公司来持有您的香港公司。这样,即使将您的香港公司换回了大陆,但您公司的受益人不是自然人,而是公司,政府也不会要求您立即纳税。

当然,这就像我们开车的安全带一样。安全气囊弹出。只能说一些小事故可以起到保护作用。

当公司的营业额非常高且公司规模很大时,只有一家公司无法为其提供保护。

摘要

1)真实交易,保留交易合同,发票,提货单等信息。

2)进行审计并正常纳税。

3)税收筹划,利用不同地区国家的优惠税收政策。

【税收筹划】外商投资公司合理分配有关费用节税筹划_企业

目前,中国有大量的外资公司。他们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并不直接从事生产活动。他们主要负责所投资公司的管理任务,从而导致大量管理成本。减轻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已成为投资公司的主要关注点。

公司背景假设一家外国投资公司(CHC)投资了两家子公司,即A公司(控制50%)和B公司(控制100%)。

为了有效运营并直接控制两个子公司,CHC的功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创新,人员培训,外部协调,投资和财务计划等。在实施集中管理的过程中,CHC承担了大量管理成本。由于CHC除管理外不从事其他业务活动,因此CHC没有收入来弥补所产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并且其经营状况一直在亏损,并且其两家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任何费用而获得了高额利润。以上费用。相应的所得税负担非常重。对于CHC及其两个子公司,由于收入和支出的不匹配,总体税收负担增加了。

显然,如果CHC可以将其全部费用分配给其子公司,它将最大程度地减少总体税收负担。但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不得结清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外资企业或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其关联企业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费。企业或付出代价。因此,CHC向其A和B子公司分配的费用必须符合国家关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的规定。换句话说,CHC及其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财务计算也应遵循不同会计主体的收入分配和费用减少的原则。 CHC直接并机械地将费用分配给其子公司是不合法的。不合理那么您如何计划?

解决方案CHC产生的管理成本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的成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主要是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目标的成本,例如外部培训成本,广告成本,差旅成本和通讯成本。对于此类费用,只要满足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中列出:1.直接外部服务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当然,它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和会计法规,例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

2.外部特定单位将发票直接提供给子公司,并将发票应付给相应的子公司。

但是,对于CHC,大多数管理成本是间接成本,即无法直接与服务对象区分开的成本,例如技术研发成本,市场研究成本,内部培训成本,产品销售成本以及社会娱乐支出。等待。

我们设计为CHC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特殊技术服务费”来分配上述间接费用,即CHC将根据实际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另加一定的保证金)子公司收取特殊技术服务费。通过这种安排,CHC需要根据独立企业的原则与其子公司签署服务协议,以供税务机关确认和审查。CHC收取其子公司的服务费时,需要向其子公司开具服务发票,以证明其子公司可以扣除税前费用。当然,CHC还需要为服务费收入支付5%的营业税。

由于这种安排,CHC可以合法且合理地将其大部分间接费用用于其子公司的所得税,因此就其全部税收负担而言,即使已缴纳营业税的价格群体,其税收负担大大减少了。当然,这种安排需要有适度的限制。如果CHC分配的间接成本过大,则CHC将是有利可图的,因为它是一家非生产性税收企业,无法享受优惠税率(例如15%)和优惠期(例如两次免税,三次减免一半),他们必须按3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总体税收负担将会增加。从理论上讲,公司经过测量可以找到更好的分配比例。

这样,我们对上述假设进行了如下修改:我们假设CHC可以将其直接成本300万元直接分配给其子公司,其中A公司100万元,B公司200万元。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人民币5,700万元的间接费用,以专业技术服务费的形式将40%分配给子公司,分配基准仍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比例。为了体现独立公司公平交易的原则,我们在提供专业技术的成本价格中增加了10%的利润率,即CHC提供的专业服务收入为2,508万元人民币5700×40%×(1 + 10 %),应该是缴纳的营业税约为125万元(2508×5%),因此CHC的剩余成本为3,317万元(6000-300-2508 + 125)。CHC向A公司分配了836万元,向B公司分配了1667万元。分配后,A公司的成本为5836万元,B公司的成本为5672万元。我们的修订假设清单如下(见下文)。

尽管CHC支付的营业税对价为125万元,减少的总所得税为376万元(1650-1274),但其总税负减少了251万元(376-125)。

案例审查为投资公司分配相关成本的基本原则是遵守独立企业的原则。不可能直接将其相关费用分配给子公司,而是通过在独立企业之间提供特殊服务来分配相关费用。其中,应注意“特殊技术服务费”的问题。如果CHC以其实际成本计价,肯定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反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有关规定调整CHC的价格。从实践的角度来看,CHC可以根据实际成本加上适当的利润率来定价,并且通过与税务机关协商,可以成功地合法解决相关成本的处理。

CHC还应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成本分配基础。例如,利用外方的实收资本比率来分配技术研发费用,将市场研究费分配给销售收入,并使用参与者人数进行分配。内部培训费用等应根据子公司的有利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

40年税改实践,中国逐步建立现代税收制度

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至今已有40年。在这40年中,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迅速,税制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一方面,税制改革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也影响了中国逐步形成竞争性税收制度。在中国税收改革的40年历史中,它与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度密切相关。它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两步转税法

改革开放是促进中国市场经济形成的重要动力。市场经济的建立打破了收入分配的原始模式。利润和税收的两步改革已随时​​代的要求而出现。所谓利税改革,就是将利润向国家的收入分配方式转变为企业向国家纳税的收入分配方式。显然,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容纳更多的市场主体,利润支付的方法没有广泛的可操作性或充分的法律依据。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惯常做法是使用税收作为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方式。因此,两步税制改革在中国市场经济阶段发挥了积极作用。从另一个角度看,正是由于改革开放建立了市场经济,原来的利润支付方式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因此,有必要促进利得税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

利润税两步改革的第一步,主要是指对1983年通过税收对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关系进行调节,即改变了国有企业。从支付利润到缴纳所得税。对有利润的国有企业征收55%的所得税。税后利润的一部分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国家,其余部分由企业承担。对于国有小企业,所得税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企业原则上使用税后利润。

第二步是用税收代替利润,即在国家继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现的利润按5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后,对其余企业的国有企业调整税。其余的留给企业。

两步式税制改革的最重要意义是确定国家参与通过税收分配国民收入的模式,并满足改革和开放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中国选择以财税体制改革为经济改革的突破口。率先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一收支方式,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拉开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序幕。序幕。改革阶段的核心是政府与企业的分离,权力下放和利益共享以及企业自治的扩大。在国有企业的管理和利润分配中,它突破了以往作为管理机构的附属机构直接管理国有企业的模式,并且利润保留,损益承包,税改等制度相继实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税制阶段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但是,当时的市场准入制度对外资企业有一定的限制。因此,为了有效地平衡国内外资本,1994年,中国的税制改革给外资企业带来了更大的税收优惠,内外资企业采用了双重税制。主要原因是外资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不能充分享受国民待遇。因此,在税收制度安排上给予了超国民待遇,以鼓励更多的外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增加利润和项目。留在中国。

以公司所得税为例。在双重税制阶段,国内外企业采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其中,适用于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达33%,适用于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24%。或15%。在此基础上,还有大量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各种免税或减税措施减半。据调查,当时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约为13%,而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约为25%,差距很大。因此,现阶段,国内公司普遍遭受成本补偿不足的困扰。他们的税收负担是外国公司的两倍,这抑制了国内公司的发展,并刺激一些国内公司从事假合资企业以减轻其税收负担。更高的利润。

但是,现阶段的双重税制仍然具有积极的历史意义。自从1992年邓小平同志在南方谈话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活跃时期。大量外资企业进入中国,这对中国的资本投入,技术投入和人才投入以及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但是,当时外资企业税制的倾斜导致内资企业待遇不平等,但作为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外资流入起到了积极作用。因此,客观地判断,当时实行的双重税制是推动中国改革开放的有效,积极和积极的举动。

统一征税阶段

2001年12月,经过漫长而艰难的谈判,中国成功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中国的对外开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在开放的环境中,货物,货物和劳动力自由流动。因此,在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不可避免地需要消除各种贸易和市场壁垒,外国公司也将享受国民待遇。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改革开放面临新的困难。由于内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国民待遇,在税收制度设计中,内资企业承担外资企业两倍的税负显然是不合理的。这也不利于中国国内企业参与国际贸易和竞争。因此,统一国内外税收制度已成为必然要求。

2008年,中国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正式颁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在新法律中,税率和税基以及税收优惠,税收条款和其他方面已经统一。其中,对地区税收优惠进行了彻底的改革,仅保留了有限的地区税收优惠,例如经济特区,民族自治地方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在中国现代税制改革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内外资企业的税制已经统一,这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创造了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内资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进一步改革开放。

第二是确立税收法制的目的。中国的税收体系包含十多种税种,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税收总额最大,对企业影响最大的两种税种。到目前为止,中国的增值税制度尚未立法,大部分税收需要在2020年颁布。因此,《 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对促进我国税收法制建设具有积极意义,依法纳税是开放经济的必要基础。

第三是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税收制度,这为中国后来加入国际税收合作并参与重塑新的国际税收秩序奠定了基础。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在与世界其他国家进行广泛比较和借鉴之后形成的。因此,在税制设计中,各种税制要素的设计都考虑到了税制的摩擦和协调,力求尽可能地实现税制。融合以提高中国的税收竞争力。十年过去了,国际税收领域发生了新的发展。其中,《实施与税收协定相关的防止税收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 BEPS公约”)它是全球包容性增长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而言,BEPS有十五项行动计划,其中第五项是有害税。假设一个国家根据《 BEPS第五项行动计划》签署了《 BEPS公约》,则需要接受经合组织金融事务委员会(CFA)的同行审查,如果该国的税收优惠被确定为有害税,则需要进行调整。因此,假设中国2008年的《企业所得税法》立法没有考虑税收制度的国际协调,恐怕今天中国在加入国际税收方面的合作需要付出更高的代价。

两部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中国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以统一国内外投资税收制度,例如统一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牌照税,房地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的统一,以及城市维护和建设税收,教育费以及国内外企业的统一。现阶段税收改革的主要重点是在开放的环境中确保内外资企业的公平税收环境。当然,改革开放的这一阶段已逐渐进入开放经济的更高阶段,这反映出壁垒的消除和各种因素的自由流动。

现代税收阶段

改革开放40年,第四阶段是现代征税阶段。在这一阶段,国际经济增长趋势正在改善,全球经济增长率正在回升,劳动力市场继续复苏,总投资增长强劲,许多国家的公共债务水平已逐渐稳定或下降。但是,低工资增长限制了消费增长,生产率仍然很低。区域间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仍然很严重,但这种情况正在放缓。税收政策在支持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更加明显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国家把税收改革作为经济发展的重点,并使其成为国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因此,各国努力促进税收改革和国际税收合作。

同时,中国和美国,阿根廷,法国,拉脱维亚和其他国家相继实施了大规模的综合税制改革,引发了全球性的税制改革浪潮。一方面,对原有税收制度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改革,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融合税收体系的某些要素以适应国际税收体系的变化。因此,现阶段税收改革的最大特点是国际税收秩序的重塑与合作。也就是说,它不是在孤立地看待一个国家的改革开放,也不是在孤立地看待一个国家的税收改革。。国家之间的税收制度相互影响,相互传导,从而影响世界经济的开放和发展格局。因此,建立现代税制具有紧迫的意义。

当然,现代税制的核心是“现代”一词。关于“现代”的含义,我有以下想法:

首先,现代税制应反映其适应可持续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能力。尽管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球税制有直接减税的趋势,例如公司所得税。从2000年到2018年,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所得税率从32.6%降至23.9%,而不是经合组织国家的平均税率。所得税率从30.3%降至22.8%。去年美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到21%。但是,由于直接税减少,财政可持续性成为一个问题。在诸如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减税趋势的推动下,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减税,因为它们担心失去税收系统的竞争力并影响外国直接投资。但是,由于这些发展中国家的财务状况不佳,减税措施将影响其财务状况以及经济的可持续性,因此,为了应对财政赤字问题,一些国家必须采用加强管理和其他手段来保护财政收入,这将导致企业增加合规成本并削弱其竞争力。因此,现代税制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国家经济实力的客观情况,并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进行设计。

第二,现代税收制度的设计应考虑到国际税收的合作与协调。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经济发展与世界的融合程度进一步提高,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当前,中国对自身国际经济的参与不再局限于参与,而应加强。话语权不仅必须反映其自身的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必须积极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全球收入分配方式的改变将不可避免地需要重塑新的国际税收秩序,新秩序要求每个国家都反思自己的税收制度,以减少与国际税收制度发展趋势的摩擦,打造能够应对国际经济发展与合作的现代化。税制。

以全球近80个国家所同意的BEPS公约为例,其定义税收权的原则是产生经济行为和创造价值的地方,这导致了领土体系和全球征税原则。毫无疑问,地域性原则可以更好地反映《 BEPS公约》所主张的税收原则。但是,仍然有许多国家采用全球征税原则。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开放,必须通过改革和协调税收制度来解决冲突。

最后,现代税制应该能够适应数字经济等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和发展。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国际税收规则面临巨大挑战。如何确定数字经济的永久性,如何避免偷税漏税已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BEPS行动计划中就数字经济提出了建议,并且欧盟提出了一项行动计划,以支持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和中小型企业)在线业务的增长,作为其数字市场战略的一部分。本文中的BEATS子句已写入数字经济中期报告中。作为数字经济的临时征税计划,预计到2020年将实现长期解决方案。因此,现代税制的设计必须适应数字经济等新商业模式的出现和发展。随着数字经济和互联网等新经济形式的迅速发展,以及各国反避税调查的不断深入,跨国公司正在不断研究新的避税方法。形式更隐蔽,手段更丰富。因此,现代税制的设计需要考虑由于数字经济发展带来的商业模式调整而带来的新税制的困难。它需要与时俱进,涵盖各个方面,以在开放经济的背景下形成更加公平和有效的税收。的环境。

在改革开放的40年中,中国的税制随着开放程度的加深而不断完善。总体而言,在过去的40年中,税收制度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中国需要为建立现代税制做出不懈的努力,其根本重点必须是深化税制改革,并从全球角度改进顶层设计。

(作者是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科学研究所的杰出研究员,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政税收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