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和微型企业需要申请税收和批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指的小型且有利可图的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性和禁止性行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小型盈利性企业所得税优惠是记录中的税收优惠。纳税人申请税收优惠备案的,纳税人应当在年度申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并按规定提交下列有关材料,并申请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
(1)公司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备案表;
(2)财务和会计报表;
(3)根据企业所得税优惠税项的不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一个。每月员工工资表和社会保险金支付记录;
b。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C。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公司在上一年度已满足小型获利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如果确定企业不符合上一年度小规模营利性企业的要求,则企业不得按照规定报税。符合本通知第1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