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公司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年度应税所得不足50万元(含50元)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收入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根据小微企业的规定,如果应纳税所得额少于50万元,如5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50×50%×20%= 5万元。
如果应税收入为60万元,则应纳税额为60×20%= 120,000元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符合条件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为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且盈利的企业,其收入将减至应税收入的50%。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此微薄的微利公司要以20%税率的一半缴纳公司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季度申报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表中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因此,小型和营利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减半是基于应税收入金额按15%计算。
应税金额=应税收入* 10%。
税率减半为20%,而最终企业所得税率为10%。
2.几天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微企业盈利性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第34号发布了“关于将小额收入企业的范围扩大到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一半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23号公告),在前几年对小规模盈利企业减半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基础上,将减税范围进一步扩大了一半。
3.符合条件的小型获利企业可以在预付款期中旬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底进行清算和结算时,说明并报告满足小型盈利企业要求的员工和总资产。税务机关备案,为方便小规模营利企业享受优惠,地方税务局在企业结汇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实现了信息系统的自动备案。报告的企业雇员和总资产。系统会针对指定条件自动执行优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