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院的邹先生,您好,请回答您的
特殊税收待遇条件
。1.它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无需减税,免税或递延纳税。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无意减少,免除或延迟纳税。
问:我公司以前一年贷款500万元给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个人。现在个人没有钱偿还我们公司的贷款。经双方协商,该个人得以按协议偿还财产,协议价值300万元。我想问:1.债务重组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2.对于这部分债务重组损失,我们公司可以扣除税前金额吗?如果可以扣除,应该具备什么条件?答:1.支付财产债务的个人包括:营业税和附加的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了房屋债务营业税的问题(国税函〔1998〕771号)。或个人对房屋的抵押贷款,无论是由当事方(或当事方)之间的相互协议决定还是由法院决定,房屋所有权已转让,原始房主也获得了经济利益(债务减少),因此使用房屋或其他不动产抵销有关债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销售房地产”税项计征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用财产清偿财产的个人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并为财产的有偿转让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2号)第十二条规定,个人购房的价格低于原价。五年以上的,应当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超过五年(含五年)以上的非普通房屋对外出售的,应当根据房屋的销售收入与购买价之间的差额缴纳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的,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 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出售或者转让其购得的房地产或者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并减去所有房地产或购买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转让债转债收入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以总收入减去债务时的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的余额为营业额。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个人在房屋中偿还债务并满足上述要求,则可以按差异额缴纳营业税。如果扣除已购买超过5年(包括5年)的普通住房,则免征营业税。相应地,个人还需要缴纳额外的税款,例如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土地增值税条例》第二条所称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格和有关经济利益。因此,抵押房屋的个人从房地产转让中获得了经济利益。个人购房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特定问题的解释和规定》(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财产所有权”转让的税收范围为:动产以及由政府监管机构注册的房地产。所有权转移书以及公司股权转移书。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由房屋承担债务,与贵公司签订的债转债务协议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协议的当事方应按照“财产转让书”的规定,以十分之五的税率贴花。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工资收入;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 3.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和租赁。4.经营收入; (四)劳动报酬收入; 5.报酬收入; 6.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利息,股利和股利所得; 8.物业租赁收入; 9.财产转让收入; 10.意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