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企业盈利性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9,企业的年度最高应税收入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的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所得金额应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XXX纳税人:收到贵单位提供的小规模营利性企业的XXX备案表,经我公司XX部门要求审核后,贵公司(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或员工人数超过100人,资产总额超过30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X款,不符合条件的小利润公司不符合小利润公司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或税务事项通知:(主题)您的单位提供了XXX记录表,您需要享受XXX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X款:“ ...”。您的设备(XX中的情况是...)不满足上述要求。(通知的内容):根据您单位提供的信息,您将无法享受XXXX的优惠税收政策。请根据管理要求每月(每季)申报并预付XXX税,并每年结算并缴纳2013年企业所得税。
1.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规模盈利企业的年度应税所得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且年度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利润在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收入减至应税所得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2.本通知第1条所指的雇员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人数。
中提及的雇员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节的初始值+季节的最终值)÷2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全年的季度平均值之和÷4对于
年中开业或终止业务活动,上述相关指标应根据实际营业期确定为纳税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