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已获准征收公司所得税,并且税务局已确定您需要按收入比例缴纳公司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由于以下原因,无法及时取得企业当年发生的实际费用和支出:很多原因。凭证,企业可以在预付季度所得税时暂时核算账面产生的金额;但是,和解解决后,他们应提供有关费用和支出的有效证据。
因此,企业在当年发生但未获得发票的实际费用,在会计中确认的成本和费用以及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算和结算结束之前尚未获得的发票。需加税。要获取发票时,应在实际发生成本和费用的当年追溯支付减税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114号):“保险公司未到期的负债公司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储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已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已发生但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可在税前扣除。 1.未到期的负债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精算师或发布专门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数额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尚未终止的保险公司的非人寿保险保险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人寿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尚未终止的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2.已为报告的索赔准备了赔偿,根据当期已提交的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的最高不超过100%;未报告的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得超过当年实际赔偿支出的8%。已报告未解决的索赔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针对已发生并已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且尚未解决的非人寿保险事故的准备金。发生了未报告的赔偿准备金,发生了非人寿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尚未从保险人的索赔中提取的准备金。 5.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