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帐户列在第一位。
然后,根据合同中规定的年收入,从预收款中转出收入并缴纳公司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事项的通知》(京地税收企业字[1998] 110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收取超过一年的租赁费,该租赁费由纳税人承担。出租人应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人应相应摊销租赁费。
对于租用私家车上班的纳税人,可在获得真实,合法和有效证明的基础上,根据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可在税前扣除;汽油,通行费和停车费可在获得真实,合法和有效证书的基础上免税。个人应承担的其他汽车费用,例如车辆保险费和维修费,不得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执行《条例》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和包装材料或者,从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承租人根据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租金确认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且租金一次性预付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甚至可以将上述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计入相关的年收入中。
如果出租人是在中国设有机构并采用声明性方式支付企业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则也应按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问: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关于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或从使用其他有形资产使用权获得的租金收入,应当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支付租金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则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可以在此期间,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出租人为在中国境内设有营业所并采用申报方式支付的企业收入的非居民企业,也应当依照本条规定执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和《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46号),发生营业税的义务是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房地产并获得业务收入付款的日期或收据中的营业收入的收据。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纳税人在租赁行业提供劳务并采用预付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在收到预付款之日发生。因此,如果您的公司一次从房屋中获得三年的租金收入,并且租赁期限跨度数年,则可以每年根据公司所得税确认所得税。如果企业提前收取租金,则营业税纳税人的义务将在收到预收款之日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