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补贴不交税。
(财税[2009] 87号),1. 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企业应收资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性资金,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出凭证,该凭证指定基金的特殊目的; (二)已拨付资金的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式或对资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分别核算经费和经费支出。
是否需要将政府补贴纳入收入以缴纳企业所得税取决于其是否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资金行政性收费的政府资金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 151号),取决于其是否满足“获得国务院财税部门规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财政资金”的条件。如果符合条件,则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应税收入时根据收入计算从总额中扣除。否则,它将计入总收入以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8]第151号
1.财政资金
(1)企业获得的各种金融资金,应包括在该年度该企业的总收入中,但属于国有投资的资金和使用该资金后的本金返还除外。
(2)企业获得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特殊用途的财务资金,被批准为非应税收入,并在计算该收入时从总收入中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这是文章)
(3)纳入预算管理的机构,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批准的预算和资金报告关系,获得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分配的财政补贴收入,并被批准为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除非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另有规定。
2.关于政府资金和行政费用
(1)企业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规定缴纳的政府资金,以及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管理费。地区,中央直辖市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未达到上述批准管理权限的企业所支付的资金和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2)企业收取的各种资金和费用应计入企业当年的总收入。
(3)允许企业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取并收取的政府费用和行政费用为非应税收入,应税收入以当年税收为准已付从总收入中扣除;未上交政府的部分,不从收入总额中扣除。
3.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产生的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的非应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以及计算出的折旧和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销售额。(请注意本文,如果补贴收入不纳税,则不能扣除补贴收入形成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