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扣减违反了“合理扣减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必须在所得税结算的第二年进行税收调整。
规定范围内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税前。这里的薪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所有薪资,当然包括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不能扣除。内容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由雇员支付的,因此只能由企业代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可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支付给在职或受雇于该企业的雇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费以及其他与雇员的任期或工作有关的费用。”
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及职工薪酬的通知》第1条(国税函〔2009〕3号):“第34条实施细则》“合理工资”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工资制度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税务机关合理确定工资和薪金时,可以按掌握以下原则:
(1)企业制定了更加规范的员工工资制度;
(2)企业制定的工资和工资制度符合行业和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的工资,工资是相对固定的,工资,工资的调整有序进行;
(4)企业已履行了对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预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5)关于工资和薪金的安排并非旨在减少或避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