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
在非营利组织中发生应税行为时,应针对与该应税行为相对应的应税收入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
2.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款。但是,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如果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和健康状况,则在获得医疗保险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执业注册:免征营业税;自行生产和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二)将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店分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各种税费。根据上述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大学后勤实体不缴税,营业税付给外国企业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种税款;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使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非营利医疗机构自用的财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财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但是,对未按国家规定的价格获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和租金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外商投资收入等非医疗服务收入,征收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直接利用非医疗服务公司获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来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经税务机关批准,应纳税所得额予以抵扣,并由企业支付余额。所得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店分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各种税款。
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对所有收入征收税款。但是,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从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补助:获得执业注册;收入免征营业税;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其自用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因此,对于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来说,已经超过3年的时间获得了执业注册,因此应按照规定缴纳各种税款。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 1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除外。 《法律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所得税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施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郭(发[2007] 40号)和本通知的规定除优惠政策外,2008年1月1日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也将被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过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权限。 ”
《企业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创收组织(以下统称为企业)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所述,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在中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设立的企业。中国法律法规赚取收入的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根据上述规定,根据新税法,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均为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33号),是否获得的收入可以视为免税收入。 123)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非营利组织《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通知》(财税[2009] 122号)和财税[2009] 122号未将学费作为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