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以来,新成立的生产企业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失效。目前,只有相关行业或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的商业政策税收优惠
1.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普通居民公司为25%,小型低利润公司为20%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低利润公司为10%
2,增值税
月销售额在30,000元(旺季时为90,000元)及以下(包括该数字,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并且免交额外的教育费,地方教育附加费,城市税。施工税。
3.印花税
免除金融机构与小型和微型企业之间签订的贷款合同的印花税。
4.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符合产业政策的新成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将从创建之日起三年内免除当地水利建设资金,而在第四到第五年中,当地水利建设资金将减半。
5.伤残保险
安排雇用残疾人的微型和微型企业,未达到规定的比例,并且雇员总数少于20人(包括20名),应免于残疾人的就业保障。
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9条)
(5)小型低利润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获利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1.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总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2条)
附加条款:
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待遇应适用于有应纳税所得额会计条件并按照“企业所得税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国税发〔2008〕30号)。在满足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之前,暂时不适用微薄利润的适用税率。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财税[2009] 69号)
2011年,我们继续实施了针对小型和低利润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应减少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摘自财税[2011] 4号)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针对小型低利润企业的国家所得税政策调整如下: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小型微利企业。相关税收政策。
(摘自财税[2011] 117号)
(6)高科技企业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以15%的减免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
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科技企业是指必须被确定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过去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转让,拨款,合并等方式在中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注册的企业,或独立经营超过5年的企业发牌,具有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科技领域”的范围;
3.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公司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一年中的雇员人数;
4.企业继续进行研发活动,以获取新的科学技术知识(不包括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创造性地应用新的科学技术知识,或大幅改善技术和产品(服务)和近三个每个会计年度的总研发费用与总销售收入的比率满足以下要求:
(一)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其中,中国企业产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研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企业登记时间少于三年的,按照实际营业年限计算;
5.高科技产品(服务)的收入占当年企业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总资产销售和增长指标均符合《高等管理准则》的要求。科技企业认证管理”。
(摘自Guoke Fahuo [2008] No. 172)
补充文件1:
与上述高新技术企业的海外所得税抵免有关的其他事项,仍按照财税[2009] 1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补充文件2:高科技企业再认证期间的预付款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技术企业资格审查中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公告,规定从2011年2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暂定为15%预付税率。
(VII)额外扣除研发费用
如果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发生的研发费用,且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在扣除的基础上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增加研发费用的50%包括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此政策将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
补充条款:
1.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范围
企业参与了“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颁布的“重点地区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指南(2007)”中规定的项目的研发活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符合规定的纳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扣除。
2.研发费用的额外扣除范围
(1)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范开发费以及技术书籍材料和材料翻译费。
(2)在研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成本。
(3)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工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4)专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
(5)专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如软件,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测试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设备的开发和制造费用。
(7)勘探和开发技术的现场测试费用。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估和检查费用。
(摘自国税发[2008] 116号)
(8)专门安置人才的就业企业
企业为安置残疾人而支付的工资的额外扣除额是指企业根据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的实际扣除额减去企业向残疾人雇员支付的工资,再加上100%。残疾人的适用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安置其他鼓励由国家安置的其他雇员支付的工资的额外减免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6条)
(9)特种设备投资抵免额
企业购买并实际使用了“环保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中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规定特种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对于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税额中扣除专用设备投资的10%;如果当前年度不足,则可以在接下来的五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额。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实际购买并实际使用上述专用设备;购买上述专用设备五年内转让转让,租赁的企业,不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足。记入公司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