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中的法定条文是明确的,这意味着税法中没有条文,可以由税务机关根据事实指定。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成本。有上年税法可以弥补但不能弥补的亏损时,应当冲减未弥补的亏损,扣除后的余额为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由此,上述公式演变为: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减去成本)-上一年度的损失=(((总收入-非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扣除的费用)-上一年度的损失=总收入-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费用和支出-往年亏损
文字中描述的演变公式是新税法第5条的描述。
可以看出,在新税法第5条的描述中,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仍然是“税前利润”(严格来说,应该是“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调整后”)。
《企业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8号》的解释为了方便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解释了以下问题:(1)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 (二)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 (3)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4)递延所得税的特殊处理。
1.所得税会计的基本要求
(1)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所得税会计是基于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并结合相关的账面信息,以分析和计算各种资产的税基。和负债,通过比较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确定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税基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税基,导致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税基或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税基,导致可抵扣扣除临时差异。根据税法的规定,对以后年度利润的可抵扣亏损的允许扣除,视为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根据暂时性差异和适用的所得税率的计算结果,确定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其中,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限制在很可能用来抵销以后期间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应纳税所得额为未来期间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由于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暂时性差异引起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应增加,应提供相关证据。
(2)冲销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后,如果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以后期间转回,则原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递延所得税负债和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
(3)损益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清单
所得税费用应在收益表中单独列出。所得税费用由两部分组成:
首先,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当期所得税费用(应付当期所得税),
第二项是根据上述规定计算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但不包括直接包含在所有者权益项目中的交易和事件以及所得税对企业合并的影响。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关键是确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确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后,可以计算暂时差异,并在此基础上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费用。
2.资产和负债的税基
(1)资产的税基
《准则》第5条规定,“资产的税基”是指在计算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税法从应税经济收益中扣除的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通常情况下,资产购置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相同。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后续计量可能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例如,如果每项资产减值,则提取减值准备。根据会计准则,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税法规定,企业提取的减值准备一般仅在资产发生时才能在税前扣除。仅当存在重大损失时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这会导致资产的账面价值与税基之间出现暂时性差异。假设企业期末存有一批库存,成本为1000万元。按照存货标准,可变现净值估计为800万元。对于可变现净值与成本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20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在发生重大损失之前,不得在资产税前扣除资产减值损失,该批次库存的计税基础仍为1000万元,其账面价值为800万元,两者之间的差额是200万人民币是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再如,会计准则规定,企业满足资本化条件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并确认为无形资产成本。这导致持有期间自发开发的无形资产暂时出现差异。
(2)负债的计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