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将按照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在重新确定身份之前,按25%的税率暂时预缴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国务院规定的新税法和过渡性优惠政策中享有其他优惠政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企业所得税应提前清算(每月,每季度),并于年末清算。
2.税法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暂减18%的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万元但不超过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收。
3.因此,如果您想权衡全年可赚取的利润,通常需要按照该年级的税率预先支付。无论如何,在年底存在汇款和结算的问题,而且报销越来越少。
特此回答!
最低批准的所得税率可以在图表中显示:
纳税人的具体应纳税所得额:
1.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利润水平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每个住户进行分类和批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
2.如果企业经营多个行业,则不论其业务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均应根据其主要业务项目核实适用于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3.应税收入率获得批准后,除以下各项(企业进行了重组和重组;生产,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发生了重大变化;由于风,火,水,地震等人类不可抗拒的灾难外部),通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允许进行任何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7] 104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方式,完善税法,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税发〔2000〕38号简称“暂行办法”,调整应税所得率标准,通知如下:
1.《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以下标准:
应税收入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3-10
制造业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4-15
运输7-15
建筑行业8-20
餐饮业8-25
娱乐15-30
其他行业10-30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2006〕No。 。31)??
3.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在指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内共同确定该地区的具体应纳税所得额。在此通知中,考虑了当地的实际情况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4.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除《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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