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 133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并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以下是关于小企业和营利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少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中提到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和有关税收政策的小型获利企业。
请按照说明进行操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2月2日
没有!
依据:
文件1:《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税所得少于100,000人民币(含100,000人民币)的小型获利企业,其收入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所得应减至50%。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4号)。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年应税收入低于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将其收入的50%考虑在内应税收入须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文件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低利润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税收[2009] 133)
1.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30,000元(含30,000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