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 43号),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2019,小型公司公司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3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盈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金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指的小型获利企业,是指从事该国非限制和禁止产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1.当前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应按20%的税率减免企业所得税。
《实施细则》第92条规定,小型低利润企业是指在该国从事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业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一百人,资产总额不超过三千万元;
(二)其他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八十人,总资产不超过一千万元。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发展,《关于中小微企业优惠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 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十万元(含十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为应纳税所得额的50%,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同时,《关于扩大小规模低利润企业半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所有采用审计取证和核准取证的方法可以享受小额利润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