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分析-医疗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建议

提问时间:2020-05-02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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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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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收问题

营利性医疗机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 42号):

2.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1)营利性医疗机构所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各种税款。但是,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如果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和健康状况,则在获得医疗保险之日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执业注册:免征营业税;自行生产和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房地产,土地,车辆和船舶免征房地产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以及车辆和船舶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二)将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药店分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规定征收各种税费。根据上述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缴纳企业所得税。

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都有哪些优惠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3:关于将营业税转换为增值税的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以下各项免征增值税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的注册国务院第35号)执照医疗机构,以及各级军事和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各种医疗机构。具体而言:各类医院,门诊(办公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诊中心(站),城乡卫生中心,疗养院(机构),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和相关各部门组织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专业疾病预防治疗站(机构),妇幼保健中心(站),妇幼保健机构,各级政府组织的儿童保健机构,和各级政府组织的血站(血液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

本节中的“医疗服务”一词,是指医疗机构以不高于县(市)级和卫生主管部门相同水平的价格确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包括政府指导价)和其他有关部门并由供需双方按照规定等协商确定的价格,以提供《国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中所列的各种服务,并向医疗机构提供卫生,防疫,检疫的服务。社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和医院占用的耕地免收农田占用税。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使用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

(2)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如果从营利性医疗机构获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和健康状况,则应自以下日期起三年内给予以下优惠:取得执业注册的日期: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自己的房地产和土地免征房地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三年免税期届满后,将恢复税收。

第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条(国务院令第512号) ),合格非营利组织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范围如下:

1.非营利组织的以下收入为免税收入:

(1)从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7条规定的财政拨款外,其他政府补贴,但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所得的收入;

(3)根据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收取的会费;

(4)产生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自2008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实施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相继发布了实施细则和各种通知,解释了一些不清楚的问题。新税法已经执行了半年,它在减轻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地区间公平,统一的税收政策环境方面具有总体积极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新概念的定义不明确,政策执行的口径不清楚。。有必要及时调查分析新税法的执行情况,总结发现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补充和完善的调整措施。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调整纳税人范围导致总公司征收所得税

鉴于以下事实:中国的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正越来越多地被现代企业组织形式(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独资企业,原始为了满足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建立独立的会计簿,准备财务和会计报表以及独立计算损益作为公司所得税纳税人标准的条件,还有其他条件和必要性。新税法将公司和非公司系统形式的公司和创收组织定义为公司所得税的纳税人,这是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主体形式的必然选择,并反映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原则。看着。但是,中国现行的税收征管体系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也有许多特殊性,全面细致的“缺陷填报与错误检查”必不可少。当前跨省分支机构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问题是由此产生的主要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区域营业税缴纳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新税法的实施,纳税人的“判断标准”不再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的征收和管理的基本计算方法可以归纳如下:首先,对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省级和市级分支机构计算所有分支和分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在企业总部和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后,按比例预缴应纳税额。总公司按应纳税额的25%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税,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总部和总公司在60:40分摊;应纳税额的25%已预付给中央国库并汇总清算后,中央财政收入中所得税收入的60%为中央收入,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这三年中公司所得税的实际份额,定期转移40%。在各省市总份额中占本地份额。每个第二级分支机构将根据上一年度(上一年度(一月至六月)和上一年度(七月至十二月))的三个因素(权重:0.35、0.35、0.3)分配盈余。应征税额的50%,并提前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税,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在60:40分摊。第三是年底后,总部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表计算企业当年应纳税总额,扣除预缴税款,或多或少退还。该方法的实施将极大地调整地区之间的所得税收入分配,在平衡地区之间的财政不平等以及增强对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和管理的热情方面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两个问题:

1.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收计算和征收管理中的问题

(1)分支机构使用自己的优惠税收条件转移公司利润并减轻公司总体税收负担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在中国实施企业所得税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利用“公司条件”限制使用优惠税率的公司转移利润以减轻总体税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原来的“分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按适用的税率分别支付”修改为:“总公司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照《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三个因素和权重,是在对具有不同税率的地区性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划分之后,根据总公司和分支机构所在地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这两种表达方式的本质区别在于,后者限制了使用分支机构来转移低税率地区中高税率地区的普通机构的利润,以减少企业整体税负负担的可能性。实现避税。但是,这种表达和税收计算方法尚未完全消除公司通过使用分支机构的优惠税率来避税的可能性。由于应纳税额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二级分支机构及以下一级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工资和总资产均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税法。在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及其下属的三级机构不享受优惠税率的,应纳税额将大大减少。这种税收征管的漏洞的存在,将使企业扭曲自身的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二级分支机构的认证标准含糊。根据有关规定,总行应于6月20日前向总行税务机关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并下达各分支机构,然后作出第二级的判断标准。科它已成为两家税收公司关注的焦点。目前,对企业分支机构水平的判断还不够明确,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增加企业避税的可能性。在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制度将在接下来的几年中对信息的真实性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如何及时确定科学判断标准和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3)特殊行业的分支机构根据“三个因素”进行现场预付款是不合理的。建筑和房地产等特殊行业资产少,流动性强,周期短。许多注册为分支机构的单位实质上是在借用总部的资格并向总部支付管理费。总公司账面反映管理费收入由于地方税务机关无法对其进行监控,因此总公司将根据“三个因素”进行分配,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4)无法定义分支机构的法律责任。新税法将法人定义为纳税人,《税收管理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仅适用于纳税人。处罚将缺乏相关的法律依据,等级管理,特别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将处于尴尬境地。

(5)专营店(如专卖店和附属单位)存在“监督真空”。在实际工作中,尽管有些分支机构是非法人分支机构,但它们通常仅隶属于总公司或从总公司获得某些类型的行业资格,并向总公司支付一定的管理费。他们的管理是完全独立的。如果总公司在内部管理中不包括此类分支机构,并且根据“三个因素”分配税收时不包括此类分支机构,则此类分支机构将不受监管。

2.省际和市级分支机构实施税收征管过程中的税收征管问题

中国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权和收入水平以2002年1月1日实施的所得税收入分成制度改革为基础,分为第一和第二种情况。改革前,国家税制对中央政府部门,总公司,行业协会,协会,社团,社会团体和基层企业征收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和军事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收;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民营企业所得税。2002年的改革之后,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由国家和地方税收体系征收和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的原始征收和管理机构保持不变。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新注册企业实行国家所得税制度征收企业所得税。在特殊行业之外,其他企业的中央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比例划分,中央政府在2001年保证每个地区的实际地方所得税基数,并实行增量分配。新税法实施后,国家和地方税收来源的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实际分享公司所得税将不可避免地产生重大影响。由此产生的两套收集和管理系统以及区域利益博弈问题是不可避免的,所得税收入的归属和省级分行的征收与经营权的划分是问题的重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新精神宣传纲要》的通知(国税函〔2008〕159号),对工资,薪金的合理性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实际员工提供的服务;第二,赔偿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主要考虑员工的职责,过往的薪酬以及员工的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我们还必须考虑同一行业中本地雇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一方面,使用该项目进行避税的不合理扣除的性质和适用税率尚未确定,可能出现在实际工作中的公司股东可能以工资的名义分配利润,或者经营者不当地支付高额费用。自己的工资这种事情的定义和惩罚尚不清楚。可以看出,在合理性评价标准中,有必要进一步制定更具执行力的定量指标。另一方面,目前,中国新税法尚未阐明确定雇员人数的方法,“在企业工作或就业的雇员”的定义尚不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应如何将企业的员工定义为调度企业提供的服务人员?在实践中,可以理解为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协调吗?兼职工人的工资应否视为劳务费?存在一系列需要统一收集和管理机芯的问题。同时,由于难以确定员工人数的真实性,因此在扣除工资总额的14%范围内扣除员工福利费用也失去了准确计量的可能性。

3.扣除福利费用

新的会计准则将员工福利支出统一在员工薪酬中。会计法要求公司在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时将应付的福利费转入“职工补偿福利费”。上市公司可以使用余额来抵消当前的管理费用,而非上市公司则继续使用原始规定。但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仍然允许提取职工福利费,这与新的会计准则不一致,使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3)税收优惠政策中的几个问题

1.公司所得税优惠目录尚未发布公布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7条,第99条,第99条,第100条。在此目录中以前,企业很难确定是否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应照常纳税。目前,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外,其他税收优惠项目的实施标准尚未出台。因此,企业将无法及时享受税收优惠,这不利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发展以及国家支持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企业。

2.有关环境保护,能源和节水项目的优惠所得税管理的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条规定,从事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和节水项目的企业的收入应为该纳税年度以来的第一个生产和销售税的第一年。获得营业收入从第3年到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从第4年到第6年减半。存在的问题如下:首先,大型企业使用环保,节能,节水的产品作为产品生产的原材料,而不是对外销售,而是减少了原材料采购量。 。他们的项目收入应如何衡量。其次,在程序上,项目首先要得到管理部门的认可,然后企业进行投资和改造,然后完成建设并获得生产和经营收入。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企业先进行投资和改造,完成生产经营收入,然后去管理部门确定项目,再过年,那么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也就成了一个明显的问题。

3.关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标识和研发费用的范围

新税法规定,如果企业因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技术而产生的研发费用不是由无形资产构成的,则应计入当期损益。按照规定扣除100%的基础,然后按照研发扣除50%的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尽管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优惠扣除仅限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但该政策要优于原先的“技术开发费”,无论概念如何。,范围或研发领域已更改。存在以下问题:首先,需要解决“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问题。其次,“研究与开发费用”项目的内容应包括哪些具体费用。第三是原始的有关技术开发费的规定如何适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是在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在当年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将实际发生额的50%额外扣除。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中不足以抵扣的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5年。年份。

(1)通过组织结构的变化,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避税的监督,明确和完善对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的判断的适用标准,统一第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税收征管标准。当地税务机关。可用的指标和依据包括:分支机构的运营权限;业务范围;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级别等

(3)加强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和审批制度的制定

1.加快引入支持新税法的相关政策

(1)尽快阐明原始优惠政策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如果原来的优惠政策还没有到期,例如主,辅优惠政策分离,国内设备投资信贷优惠政策以及在新推出的文化中实施优惠政策的期限等问题需要尽快弄清制度改革试点地区等。

(2)确定优先级。鉴于新税法目前的工作重点和困难,以及迫切需要解决和澄清相关问题,将尽快出台相关的优惠判决标准,使基层企业在经营时可以遵循规则。 。例如,研发费用的范围以及“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识别和管理方法;建立“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环境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2.完善税收优惠审批制度

关于特定问题,例如哪些税收优惠属于批准类别,哪些属于记录类别,权限范围,如何执行程序,证明文件的声明以及如何确定提供的信息,我们应该系统地重新阐明。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减免税进行了调整,但尚未出台针对新企业减免税的具体优惠管理措施。在企业季度申报中,应尽快明确哪些可以直接享受,需要审批程序。

3.添加“用于购买特殊设备的企业所得税抵免详细清单”

由于跨期结转信用和持续使用特殊设备监督,税务机关有必要在几个连续的纳税期内对税收进行跟踪和管理,这相对较难管理。为了提高管理的质量和效率,笔者建议在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增加《特种设备购置抵免投资企业所得税明细表》作为附录,对企业进行全面,连续的登记管理。信用类型。

(4)加强对新企业所得税征收的管理

1.限制批准的税收收集者的范围

为了保护真正的小规模纳税人的利益,并通过执行批准的征税而无需设置帐簿,有效地防止纳税人欺诈税收优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批准的税收收集者的范围是有限的。也就是说,经税务机关批准无需设置账簿的纳税人,可以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明确定义不能设置账簿的纳税人的规模。此外,应设立但不设立账簿的纳税人不应享受国家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

2.完善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

新税法实施后,应详细制定企业清算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规定,在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注销时应提供哪些信息,由谁来确定,确定如何确定和确定清算收入的计算公式,将有助于加强管理,防止税收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