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付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未完成的开发产品的税收处理方式很明确:住宅和商业开发。和建筑对于在完成前通过预售出售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附件,辅助设施等开发产品,应首先根据估算的应税毛利率每季度(或每月)计算预售收入扣除相关期间的费用,营业税及附加后,将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在结算开发产品的税金后对其进行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的一般会计方法是在扣除期间费用和税款后,根据当期预收款项的金额计算和支付的。您可以进行以下会计分录,借用“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和“银行存款”。房地产开发产品建成后,企业应及时计算已实现的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成本。税后调整后的所得税在利润表中反映。借入“所得税”和“借贷”应付税款所得税 ”。在计算预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支付所得税,借入“所得税”和借贷“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在计算预付所得税和应付所得税之间的差额时,支付所得税,借入“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和借贷“银行存款”。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所对应的所得税在应纳税额栏中反映,并表示为负数。如果房地产公司根据所得税计算中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未来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则笔者认为预付所得税被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使用。 “递延预售税房“预付所得税”的科目与上述相同,但在年底,将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所对应的已付所得税从“应纳税所得额”中转入。需缴纳“递延税”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表中“递延所得税”的递延所得税中反映了“预售房屋预付所得税”科目。会计分录如下,借入“递延预售房屋预付所得税”,借入“应付税款-应付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每月)预付款和年度结算支付。但是,始终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会计利润加上预售收入减去上年余额后的估计利润,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 。另一种观点是,应将预售收入直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乘以适用的税率,以预缴公司所得税。这两种观点的存在使大多数房地产公司在预付季度公司所得税时处于亏损状态。那么,房地产公司应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呢?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具有长期的产品开发周期,并且有未完成产品,房屋和预付款的预售。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取得的收入。销售未开发的开发产品,应根据估计的毛利率计算。估计的毛利按季度(或每月)计算,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顾名思义,毛利应为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的余额,即期间费用,税金和附加未减去。因此,房地产公司在预缴所得税时还必须考虑当期的实际利润。如果该季度存在成品收入和其他收入,并且产生了实际利润,并且仅根据估算的毛利预付了企业所得税,则企业所得税显然少付了。因此,季度预缴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季度利润额。其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每月(每季度)每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规定:“利润总额”应报告给会计系统进行会计核算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内的全部利润,可以填写根据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计算出的估计利润额。换句话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估计利润只是月(季度)预付所得税计算基础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其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每月(季度)预缴所得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35号)。将“纳税申报表(A型)”第4行上的“利润总额”更改为“实际利润”,并在会计系统计算的总利润减去要弥补的上一年度亏损后填写余额年和非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根据国税函[2008] 635号文的规定,宣告按季度预付款时,可以完全抵减前一年的亏损。基于上述原因,笔者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直接计算以预售收入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预计利润来预付企业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根据预售收入减去上年要弥补的亏损计算得出的估计利润余额,是对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