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所得税汇税清缴-新办企业所得税核率征收

提问时间:2020-05-02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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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5-02 0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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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已经开始申报了,汇算清缴时

财税〔2019〕13号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执行,即财税〔2019〕13号的小额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2019-2021纳税年度。公司于2018年结算并付款时仍采用原始的税收优惠政策版本,并且只能享受2019年预付款申报表中财税[2019] 13号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所得税权利的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如何汇算清缴?

新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和缴纳,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结束后五个月内按照税法,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根据月度或季度预付所得税额,确定当年应纳税额或可退还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并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信息,全年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实施审计收取的企业(A类)适用结算和结算方法,以固定金额收取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B类)不适用结算和结算。

新办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允许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变更。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由税务机关核实征收方式的,发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后,可以在核实后随时变更为核准的征收方式。

第八条对实行核定收税方法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当地实际公平正义的条件1.披露的原则是对住户进行分类,以核实其应纳税额或应纳税所得额。

第9条实行固定收入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查研究纳税人的有关条件,对其进行分类,并认真计算,并在此基础上直接核实纳税人的每年从高价支付所得税额。

第10条采用应税所得率的收取方法时,应缴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付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总收入×应纳税所得额

或…………=成本费用/(1-应税收入率)×应税收入率

应税收入税率应按照下表中指定的标准执行:

应税收入表

行业应税所得率(%)

工业,运输和商业7-20

建筑与房地产开发10-20

餐饮服务10-25

娱乐业20-40

其他行业10-30

如果一个企业经营多个行业,则不论其业务项目是否单独核算,主管税务机关均应根据其主要业务项目核实适用于该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11条纳税人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经批准,除下列情况外,通常无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调整:

1.重组和重组;

2.生产,经营和主要业务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三,由于风,火,水,地震和其他人类无法抗拒的灾难。

第十二条实行固定利率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为数月或季度,并且纳税人应根据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写“企业所得税”。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申报”,规定期限内的纳税申报。此类纳税人仅在填写“所得税申报表”时填写应纳税额,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收集方式和核定税额。

第十三条实行应税所得率征收方法的,纳税人可以依照下列规定报税:

1.实施每月或每季度预付款,并在年底申报并缴纳税款。预付款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确定。

2.纳税人提前缴纳所得税时,应根据确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当期实际应交税额。如果难以按实际金额预缴,可以按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分期预缴,也可以采用当地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一旦确定了预付款方式,便无法随意更改。

3.纳税人提前缴纳所得税或在年底缴纳所得税时,应按要求填写预付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将其提交给合格的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器官。这类纳税人在填写预付所得税申报表或“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只需填写与总收入(或成本),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和应纳税额有关的项目。,在备注栏中注明收取方式和应税所得率。

第14条税务机关应合理分配审计权,加强对采用批准的收税方法的纳税人的审计,并将汇款检查与日常检查相结合。年检面积不得少于30%。对未及时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等的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限制。如果重新审议的结果不令人满意,则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实行认可的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种优惠政策。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优惠政策期满后三年内,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从优惠政策中扣除(2000年除外)在2014年1月1日之前享受优惠政策期满的纳税人),其中,如果尚未按照规定执行优惠政策,则应按照批准的征收方式重新征税。

第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税务局可以根据本条例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作为记录。

第18条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