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免与设备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4号)第一条,2018年1月1日至12月新进企业2020年31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扣除单价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且不计提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沿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得到执行。
第2条规定,本通知中提及的设备和器具是指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该设备专用于研发,单位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可一次扣除企业所得税;单价超过100万元,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
2. 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置的专门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工业企业,其单价不超过100万元,可以按当期成本计算应纳税额扣除收入额,不再按年计算折旧;单价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也可以采用加速折旧。
4.如果企业根据本通知第1条和第2条缩短折旧期限,则最短折旧期限不得少于《企业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的折旧期限的60%所得税法;,您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购买的设备被视为固定资产,折旧可以视为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企业从事国家发改委等部门颁布的“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优先发展指南(2007)”规定,该项目的研发活动,实际成本如下。纳税年度产生的费用,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按照规定进行额外扣除。
(4)专用于研发活动的工具和专用设备的折旧或租赁费。
财税[2006] 88号已被财政部关于发布《废止和失效的金融法规和规范属性文件目录(第11批)的决定》(财政部第62号令2011),根据国税发[2008] 116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抵扣的是设备的折旧成本,不允许直接计提全额。
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抵扣。不能随意规定并在所得税前扣除,只能以研发费用的50%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应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而产生的研发费用可能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添加计算扣除额。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95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扣除是指企业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如果没有形成无形资产并计入当期损益的,则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将研发费用的50%计入当期损益。扣除。摊销额的150%。
从税法和实施条例可以看出,根据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以形成无形资产,可将扣除额分为两种方式,但允许的税前扣除总额为一样,就是两者都是真实的发生研发费用的1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 88号),详细规定了哪些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属于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法规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试生产费,技术书籍材料费,中间国家计划中未包含的实验费用,研究人员的薪金,用于研究和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学研究的试生产的费用以及与新产品和技术研究的试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用附加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 244号),实施各种所有权的健全和工业企业,实施审计并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费用的优惠政策。新的“公司政策”对受额外扣减的企业的规模或地位没有施加任何限制。
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分散化管理后续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该项目为技术开发费扣除项目。已被取消,纳税人可以税收政策规定了扣除额的自我申报。但是,取消批准并不意味着取消管理。企业必须具有良好的账目,并且能够准确地从不同的会计科目中收取实际的技术开发费用。
企业在独立申报扣除额时应注意:
首先,纳税人享有扣除技术开发成本的政策。它必须具有完整的帐户,并且能够准确地收集不同会计科目产生的实际技术开发成本。
其次,纳税人应提交技术项目开发计划(项目建议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以及年度纳税申报中的专业人员名单,以及实际的技术上年度和本年度的开发费。相关物料,例如有效项目和发生金额。
第三是纳税人产生的技术开发费。国家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任何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四,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产生的实际技术开发费是根据规定扣除100%,在扣除该当年实际金额的50%后才允许扣除公司所得税;所产生的技术开发成本中不足以在当年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并从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