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条第2和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12号令):企业所得税法第13(1)条根据固定资产的估计使用寿命分期摊销;第(2)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与设备及设备有关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 54号):“一,企业自1月1日起新购置2018年至2020年12月31日机器和设备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从当期成本中扣除,不再按年计提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所得税政策”财税[2015] 106号等相关规定得到执行。
2.本通知中提及的设备和器具是指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房屋所有权属于企业产权的房屋装修费,在投入使用前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当计入房屋价格,并按照税法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投资和使用房屋后产生的房屋装修费用,自房屋装修和投入使用后的下个月起,可以平均分5年摊销。
2。房屋产权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房屋装修费用,自房屋装修开始使用后的第二个月起平均摊销。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可以在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果相关固定资产尚未全部折旧,可以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关固定资产已全额计提折旧的,可以作为递延费用,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分配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维修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个。发生的维修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上;
b。维修后,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将延长两年以上;
C。修复后的固定资产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目的。
2。租赁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租赁期内分期摊销成本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