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额外的研发费用减免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信息:
(1)自主,委托和合作的研发项目计划和研发费用预算。
(2)编制独立的,委托的和合作的研发特殊机构或项目团队以及专业人员名单。
(3)独立,委托和合作研发项目年度发生的研发费用汇总表。
(4)总经理办公室会议或董事会关于建立独立,委托和合作研究与开发项目的决议
文件。
(5)委托和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VI)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有效性描述,研究结果报告等。
允许企业在年度中期预付所得税时,根据实际计算扣除研发费用。
结束年度所得税申报和最终结算时,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额外的扣除额。
(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为了增加企业自主创新投资的所得税前扣除额,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2008年1月1日的实施条例也提供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企业需要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需要优先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法是指核心独立知识产权,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司:(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科技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务院决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颁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企业在计算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时产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扣除。应税收入。在这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指的研发费用的扣除额是指的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费用不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当按规定扣除实际发生额的研发费用的50%。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当作为无形资产扣除150%的费用摊销。
如何申报额外的研发费用扣除
在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可以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户汇总表从研发支出中扣除研发支出,并可以扣除研发支出。
研发费用加上扣除额受记录管理的约束。除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的“备案数据”和“主要备案信息”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入的处理》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76号公告)。
企业应在年度结算和纳税申报表的缴纳之前,将“企业所得税优惠记录表”和研发项目文件提交税务机关备案,并保留以下信息以备将来参考:
1.自主,委托与合作的研究与开发项目计划以及企业建立自主,委托与合作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权限的决议文件;
2.编制独立的,委托的和合作的研发机构或项目团队以及研发人员名单;
3.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与合作研发项目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分配指示(包括工作使用记录);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最终报表,集中研发项目成本分配明细和实际共享收入比率等;
6.“研发支出”辅助账户;
7.企业取得了县级以上(含)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当保留下来作为今后的参考资料;
8.省税务机关指定的其他材料。
共有3个文件规范了2017年R&D费用加计扣除规范:财税[2015]第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5年第97号和水宗函[2016]第11号文件。 685.根据三份文件的要求自2017年起,您可以享受研发费用扣除的政策,您只需要按照税务局的要求进行申报,就可以将额外扣除项目的信息做好备案。
(1)填写“收集表格”
1.无法再报告“详细列表”中的“详细研发项目详细信息”;
2.“明细表”“总计”行中的“第14列”“包括在当年的研发费用和扣除额中”等于“集体表格” 9的序列号9九,可以增加当期费用支出扣除总额”;
3.“明细表”的“总计”行中的“年度无形资产的总摊销额”等于“收款表”的序列号10.1“其中:允许额外扣除的摊销额”“;
4.“明细表”中“总计”行的第19列“当年研发费用总额加上扣除额”等于“总计”行的第14列和第18列。
(2)信息提交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发布了第97号文件第6条,档案管理。
1.在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可以根据研发支出补充账户汇总表扣除研发支出。研发费用可以与申报表一起扣除和收取。
2.研发费用和扣除额受记录管理的约束。除“记录信息”和“主要保留的记录信息”是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的外,其他记录管理要求均符合实施《事项处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3.企业应在年度清算和纳税申报表的缴纳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备案,并保留以下信息:备查:
(1)自主,委托与合作研发项目计划和企业主管部门关于建立自主,委托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决议文件;
(2)汇编独立,委托和合作的研发机构或项目团队以及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4)说明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和无形资产的成本分配(包括工作使用记录);
(5)最终确定集中研发项目的研发费用报表,集中研发项目的成本分摊明细表以及收益分成的实际份额;
(6)“研发支出”辅助账户;
(7)如果企业已取得地级以上(含)以上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应当保留下来作为今后的参考资料;
(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由此可见,企业应不迟于年度结算和支付,向税务机关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记录表”和研发项目文件,以完成备案。纳税申报单以及其他相关备案信息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