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抵扣,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而发生的研发费用。根据规定,在实际扣除额的基础上,扣除研发费用的50%;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你的理解是错误的
1.您需要了解,这种额外的扣除额和额外的摊销会影响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这笔额外的金额不会直接显示在财务账簿上。
2.根据规定,研发支出的超额扣除分为两种。这两种类型是分别添加的,互不影响。也就是说,如果您在当前期间支付100,那么您实际上可以扣除所得税前的金额应为150(加50%)。这与您的其他资本化部分是否已形成无形资产无关
大写部分是您所说的已转换为无形资产的部分。本书的这一部分根据正常无形资产摊销。假设当前的摊销额为10,那么您最终可以在税前扣除应该是15(超过50%),这与您的费用无关
3.在实践中,这种额外的扣除将有税务局的一些特定要求,只有在符合税务局的要求和证明的情况下,才可以应用额外的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