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所有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六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关联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
公司所得税的对象是纳税人获得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规定,每个纳税年度的企业总收入,在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各种扣除额和允许弥补上一年亏损的余额后,应为应税收入。在建工程试生产期间产生的产品收入既不是非应税收入也不是免税收入,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应扣除相应费用。《企业所得税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纳税年度内的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包括试生产,试经营)均应按照规定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当执行企业所得税的结算和缴纳。因此,在建产品试生产的收入和成本当然应该包括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
根据中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在中国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谓“独立经济核算方法”,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第二,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第二,建立独立的账簿,并编制财务和会计报表;具体来说,下列企业和组织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国有企业,
(3)私营企业是指营利性经济组织,其生产资料是私有的,并依法进行注册和登记(但不包括独资经营和合伙经营);
(四)联营企业,是指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共同经营,并依法注册的企业;
(5)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6)具有生产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其他组织,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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