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尚未制定具体的所得税实施规则,因此没有人会不加选择地回答您。
但是,新公司所得税法的这一部分非常明确(第四章,第30条第1款),“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流程时产生的研究和开发成本”是税收收入被扣除。
但是,尚未确定额外的扣除额,但是一般税务意见不应低于旧公司所得税法的50%。
只有在发布实施规则之后才能阐明所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30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产生的研发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95条《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第(1)款所指的研发费用的额外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新产品而产生的研发费用。新流程如果尚未形成的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则按规定扣除实际发生额的研发费用的50%。形成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14条集团公司在当年从关联公司中提取的技术开发费用,如果年底有任何盈余,则原则上应包括在集团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并且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税务机关批准结转下一年的,应当相应扣除下一年的技术开发费;如果次年未收回技术开发费,则余额计入集团公司应交税金该收入需缴纳公司所得税。
第15条对于虚假申报或报告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技术开发费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可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伪造,扣除技术开发费税款前的应税所得额,未经批准扣除应税所得额的,由税务机关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的规定责令其整流器以外,还应当责令其清算。等有关规定将受到处罚。
第十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严格规范技术开发费特定项目的支出范围和标准,认真执行审批程序,严格审批。技术开发费的税前费用扣除和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已从关联公司批准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应当建立技术开发费批准预算和决算制度,建立跟进检查监督制度。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分开的城市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