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企业税收筹划现状,并购重组税收筹划案例分析

提问时间:2020-04-08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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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20-04-08 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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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应该怎样税收筹划

从税收分析的角度来看,对于合并方而言,主要是一种支付行为,因此通常不涉及税收问题(通常将非货币资产支付视为销售);对于合并方,取消合并后,企业的资产被合并和转让,企业的股东获得收益。因此,合并后的企业参与资产转让的税收。财税〔2009〕59号第4条第(4)款规定,对于公司改制,除遵守本通知的特殊税收待遇规定外,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税收处理:(1 )合并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接受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税基。(2)合并后的企业及其股东应按照清算处理所得税处理。(3)合并企业的损失不得在合并企业中结转。以上待遇为一般税收待遇。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合并后的企业B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合并后企业B股东获得股本4000万元,其他非股本股东支付2000万元。本次合并中,企业A接受企业B的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的净资产作为计税基础。企业B的资产评估增值100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按清算分配方式处理。

财税[2009] 59号第5条规定,企业改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应适用税收特殊规定:(1)经营目的合理,不得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是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割部分的资产或权益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三)重组后的资产,其原有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在企业重组后的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变。(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5)在企业重组中获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还规定,对于符合通知第5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公司股东在企业合并时获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少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并且在相同的控制下,不需要考虑在企业合并中,您可以选择不确认交易中股权支付的相关资产的转移收益或损失。

示例:企业A与企业B合并。合并后的企业B的净资产为5000万元,估计公允价值为6000万元。如果企业B的股东在合并后获得5500万元的股权,而其他500万元的非股权支付,则股权支付在交易总支付中所占的比例为92%(5500÷6000×100%),超过85%,双方均可选择特殊性税待遇,即该资产的千万元增值部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股权互换未确认转让收益或损失。

在特殊税收待遇中,非股权支付需缴税

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有哪些

1.公司并购中税收筹划的内涵

公司并购的税收筹划是指从税收角度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进行并购计划的事先计划和安排,以尽可能减轻公司的税负,从而降低并购成本,以达到最大化企业整体价值的目的。

2.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财税(2009)59号文件对企业并购税收筹划的影响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全面实施对公司并购的税收筹划也产生了根本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削弱在并购过程中将税收优惠措施用于区域税收筹划的方式。根据原所得税法,在企业合并和重组中使用区域优惠税政策,是希望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地区的企业享受较低的税率。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强调了优惠所得税模式,该模式侧重于产业偏好,并辅以区域偏好。其次,纳税人利用外资企业的身份进行并购税收筹划已不再可行。根据原来的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之间存在差距。外资企业享受“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内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和兼并成为股份制企业,从而减轻税收负担。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国内外公司的处理方式相同,这使得纳税人采用税收计划的方式利用外资企业的身份进行企业并购重组变得毫无意义。第三,企业所得税总体税率明显降低。企业并购中最大的税收负担是企业所得税。新的公司所得税法将国内外公司的所得税税率统一并降低到25%,减轻了公司并购中的所得税负担,提高了公司并购的积极性,并进行了公司并购。重组中所得税项目的税率降低。

2009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9] 59号文件,《关于企业改组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合并和收购的税收筹划也有重要意义影响。首先,这使得在并购过程中执行所谓的“免税计划”变得更加困难。其次,并购亏损企业弥补亏损的计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最后,公司重组的税收处理区分不同的条件,分别适用于一般税收处理法规和特殊税收处理法规。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特殊税收待遇的趋势肯定会体现在企业并购中以节省所得税。

第三,关于当前公司并购的税收筹划的一些建议

首先,是目标公司在合并前选择的税收计划。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对行业优惠的重视,实施细则进一步阐明了行业优惠的范围。因此,企业在选择并购目标企业时,应充分考虑行业内的优惠因素,并尽量选择此类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同时,由于地区间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并购公司可以选择西部地区等具有优惠政策的地区的公司,以减轻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并使合并后的纳税人能够享受这些税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

其次,为在企业合并和收购中选择不同付款方式的税收筹划。实际上,公司并购的主要付款方式是现金并购,股权合并,债务型并购和综合债券并购。上述各种并购支付方式不同,相应的税收待遇也不同,这也为企业并购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如果非股权支付不高于所支付股权面值(或股本账面价值)的20%,并购企业必须接受合并企业所有资产的应税成本根据合并企业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如果非股权支付的金额高于所支付股权面值的20%,则并购企业接受合并企业的资产可以在计算税额时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确认成本。在两种情况下,并购企业在成本中对合并企业资产的接受的价值基础不同,这使得合并后合并企业的所得税负担有所不同。从折旧的角度来看,对于并购企业,如果并购企业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则在并购中获得的资产的折旧基础为资产的原始账面价值,并且并购企业采用债券或现金支付方式,并购取得的资产的折旧基础这是付款价格。通常,支付价格高于原始资产的账面价值。随着并购公司资产总值的增加,应计折旧也增加了,从而增加了并购公司的折旧额并节省了税款。

第三,并购融资选择过程中的税收筹划。从税收负担计划的角度来看,企业的内部融资方式与资本使用者和所有者相同。资本使用成本不能在税前扣除。存在双重征税问题,税收负担沉重。通过股权融资,公司仅向股东支付股息。合并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大量现金流出,但会稀释股东的每股收益,甚至稀释大股东的控制权。扣除会增加税收负担。采用银行和其他方的贷款。除了少量的手续费外,合并的主要成本是借款利息。根据税法,贷款利息通常可以在扣除公司所得税之前扣除,因此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可以起到减少公司所得税和减轻公司税收负担的​​作用。首先,发行债券的方法在时间和流程上比银行信贷灵活得多。其次,如果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果公司业绩良好,债券持有人愿意将债券转换为股票,从而可以减轻偿还债务的压力。最后,由于债券利息也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发行债券融资的税收负担相对较小。

在公司并购中,税收筹划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充分合理地利用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为企业创造现实的竞争优势,而且可以促进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公司业务水平的实际提高。竞争力。因此,未来需要进一步研究以发挥其合理作用。

企业并购中的税收如何筹划

(1)税收筹划与并购模型设计有关

收购可分为三个阶段:早期分析,中期执行和后期整合。初步分析尤其重要,因为一旦签订了收购协议,无论结果好坏,该过程都是不可逆的。例如,长虹在法国收购了汤姆森。收购完成后,人们发现汤姆森CRT技术已经过时,汤姆森仍然有巨大的债务黑洞。但是,长虹此时又回到了缺乏技能的状态,失败的合并整合使长虹遭受了巨大损失。这是由于初步并购分析和尽职调查中的主要问题。

初步分析和调查首先会仔细评估所收购目标的价值,确定合并后目标能否被成功消化和整合。尽管“蛇吞大象”式的并购令人兴奋,但很难想象蛇会消化大象。正如收购IBM的刘传志在收购前夕所说:“这是一项好工作,领先一步,糟糕的一步,再到地狱。”第三是控制风险,业务风险,资产负债风险等,这在中国尤为重要(包括或有负债)。统计数据表明,大多数并购后来都证明是不成功的,但也有一些成功率较高的公司,例如陆冠秋的万向集团。要进行并购,您必须学习如何进行并购前分析。简而言之,对并购的早期分析必须做好足够的功课。

并购大致分为三类。一类垂直并购在行业中向上游和下游扩展,例如Greencool对Kelon的收购;第二类是横向并购,例如中联重科收购CIFA;第三类是跨国界。合并和收购(例如联想收购手机制造商等)具有不同的目的,以维持原材料的供应。当然,当前资本市场中的许多合并和收购都是为了提高制造概念的股价,当然,有些并购有多种目的,而有些则是为了“局外人也不够。 ”

在决定并购之后,如何设计并购模型?购买资产,购买股权,通过合并拆分还是债务重组?首先,我们必须考虑如何实现并购的目的,其次是风险防范,然后是税收筹划。例如,如果公司A要控制上市公司B,则只能控制公司B或控股股东的母公司的股权,资产收购不能达到合并的目的。即使资产收购产生的税收支出很小,也不会使用此方法。

第二个考虑因素是风险预防。在这里,风险主要考虑资产和股权纠纷的风险,行政处罚风险,员工问题风险,诉讼风险和债务风险。购买资产时,有必要调查资产是否存在缺陷,例如是否设立抵押品,是否转让或第三方是否主张权利。股权收购应着重于调查哪些公司在诉讼,是否存在行政处罚以及大量未知的债务风险。另外,员工问题也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如果不解决,将影响并购整合。 “中国式”员工的麻烦应该注意资产收购还是股权收购,确定风险点,并最大限度地重用合并设计避免风险。

最后一步是在可以控制收购目的和风险的同时,进行税收计划以控制税收成本。

避税计划必须首先解决谁在为谁计划,收购方是被收购方还是总税负最小化(在同一控制下追求总税负最小化)的问题。本文从被收购方的避税开始。原因如下:首先,大多数收购是“卖方”,即被收购方要纳税,并且收购方在收购过程中承担的税负最高;其次,被收购方经常由于重税和转让而提高价格。收税方的部分税款。因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对被购买方的避税也是对购买方的避税。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事前节税,事后折磨”的效果。在这种情况下,购买者需要多加注意。

收购主要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这涉及购买多少的问题。例如,购买整个企业的所有股权就是一项收购。无疑,购买一家企业25%的股权是否是一项收购。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企业改组企业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股权收购是指为实现对被收购企业交易的控制,另一企业购买股权”。可以看出股权收购是否受到了“企业是标准,具体比例是不同的。二级市场中的许多大股东只需要拥有超过20%的比例即可控制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这肯定与公司在《公司法》中的决策程序。股东大会的决议“以出席会议的股东为基础”,而不是全体股东,还与部分中小股东放弃行使权力有关。下表显示了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中产生的税收。

从上表可以看出,资产收购产生的税款较重,被收购方的税收压力更大,但不能得出结论,股权收购优于资产收购,如上所述,收购方选择考虑实现收购目的和收购风险控制,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如果被收购企业的目标是合伙企业,则无法实现股权收购。

(2)引入并购优惠税收政策

以下是此次收购涉及的主要税种。由于附加税,印花税和契税比较简单,因此本文暂时将其忽略。

(1)营业税

《营业税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出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国现行的营业税法规,营业税的征收对象是劳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交易金额,其纳税人不同于契税。契据纳税人是受让人,即受让人是土地或房屋的产权。营业税的主体和营业税的主体是“卖方”,这对税收筹划有不同的影响。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的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将合并或分割,出售,替换等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务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集体转移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不收取营业税。

例如,自2003年以来,中国石化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已在广东,山东等地建立了多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门,负责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的成品油管道的运营和管理。 ,中石化集团的销售兴业计划将上述多个输油管道项目的全部产权转让给中国石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工业有限公司石化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65号)规定,上述转让不属于上述范围。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

《增值税条例》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商品或提供加工,维修和更换服务以及进口商品的单位和个人,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按照这些规定。根据规定,只要在商品销售,提供加工和提供劳务中有“升值”,就必须向国家纳税。

根据有关纳税人资产重组的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在资产重组过程中,纳税人将通过合并,分立,销售和合并,合并其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及其相关债券。替代债务和劳力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转移不在增值税征收范围之内。所涉及的货物转移无需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转让资产时转让其相关的信用权,,债务和劳务转让企业可能不会支付增值税,但是增值税的减少将使购买者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并且购买者无法在下次转让时扣减进项税额,而是将增值税实际转移到了对于收单行,收单行在这里要小心。

(3)土地增值税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企业之所以有价值,是因为它们拥有土地。当高额的土地增值税经常使卖地企业受挫时,只要土地升值超过200%,中国的土地增值税就实行累进税率。收到增值税的60%,但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特殊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 48号)规定:企业合并,将房地产转让给合并企业对于并购,暂时免征土地增值税。通过合并收购土地也是避免高额土地税增加的一种方法,但是以承担全部资产债务为代价,在这里需要仔细权衡。

(4)企业所得税

关于所得税筹划,每个人都在讨论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59号文和4号文,但真正理解的估计并不多。不可否认,以上两篇文章确实晦涩难懂,但是如果您想了解避税必须完成。递延所得税与收购事项无关。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都可能延迟所得税的支付。关键是收购方以支付方式付款,只要满足本文所列的五个条件且股权支付比例达到85%。所得税可以递延(在这里可以解释为,许多上市公司以股权加现金的形式购买和支付,股权支付的比例通常高达85%)。在此,股权支付的形式包括其自身持有的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支付,对被收购公司的“上市非公开发行”的非公开发行以及非上市增资。

含特殊税项的递延所得税处理需要注意税收负担转移的问题。在这里,我将从其他人那里借用案例描述。公司A进行了额外购买,以购买公司B的100%股权,后者是公司B的全资子公司。公司B的长期股权投资税基为6亿元人民币。经评估,C公司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亿元。采用一般税收处理。以及特殊的税收待遇。

一般税收待遇

乙公司应确认收入10-6 = 4亿元,并实现收入4亿元。它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甲公司收购乙公司股权的税基确定为人民币10亿元。该公司100%股权转让,转让价格为其公允价值10亿元,其税基也为10亿元。这项转帐没有收入; A公司将获得的长期股权投资-C出售,出售价格为公允价值1亿元,税基也为10亿元,此项转让无收益;

结论:采用一般税收处理后,又会发生转移,且不会产生收入,也就是说,只要从第一次常规税收处理中产生的原始收入为4亿元,就应缴纳一种税。

特殊税收待遇

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计税依据是根据被收购股权的原始计税依据,即6亿元。确定,即6亿元,在特殊税收待遇下,B公司将本应实现的4亿元收入递延给A公司。假设公司A获得长期股权投资,公司C以公允价值以10亿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D公司,收入为4亿元人民币。B公司应实现的收入递延给A公司。如果B公司在12个月内也将A公司的股份转让给F公司,假设转让价格仍为10亿元人民币,税基也为600万元,然后实现收入4亿元。被收购方成功延迟纳税,但被收购方又支付了4亿元的所得税。这种类型的计划获取者需要知道。

4.引入其他常见的避税方法

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最重的税收负担。想象一下,如果您赚了100元,其中至少25元会被带走,但只要设计合理,我们就会减轻某些税收负担。

首先是考虑注册行业和注册地点。公司注册行业可以选择税收优惠行业。例如,国家对重点高科技企业征收15%的所得税。目前,一些公司通过购买知识产权来注册高科技企业。选择在特殊区域或偏远地区(例如新疆)进行注册。这些地方有很大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在坚持之前,许多大公司已经在新疆成立了一些空壳公司,成为减持股份的主体。

此外,所得税的支付水平降低了。一些公司在资本运营过程中为腾诺资本创造了便利。在“一线公司”和“幕后实际控制人”之间已经建立了多个级别的公司。 VIE结构很典型首先,公司的另一层将支付额外的所得税。在考虑收入时,应考虑是否可以降低企业水平。从简单避税和粗略避税的角度来看,“水平越低越好”。

考虑到企业的性质,自合伙法颁布以来,经济活动中出现了新的纳税人减少的情况。合伙制与公司法人在责任和运营方面存在许多差异,但在某些情况下,合伙制当可以实现运营目的时,可以建立合伙关系,例如,许多PE选择合伙关系。

还有一个“阴阳合同”。尽管此处列出了阴阳合同,但我不建议使用此方法。我提倡合法避税,但它也被用作警告的负面教材。阴阳合同它主要以比实际价格低的虚拟价格写在合同中,以减轻被购买方的税收负担,但是购买方如何进入帐户。收购方下一次转售的税基是基于合同价还是实际支付价?要支付增值税,购买者必须承担支付增值税的风险。

您也可以使用合并和分割。例如,同一集团下有许多子公司,它们分别缴纳所得税。损益不能抵消。但是,如果合并不影响子公司之间的运营,则合并可以大大减少所得税的支付。如上一个问题所述,购买资产将导致许多税收负担。可变资产的收购是股权收购。目标资产与原始企业分离,成为单个企业。股权已转让,但该单独的企业对原始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仔细权衡利弊。

也可以使用债务重组,因为根据第59号通知和第4号通知,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分5年摊销,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压力。

并购重组中的税务问题有哪些

1.并购中的一些税收问题

2016年10月,C公司重组了其附属公司。公司A和公司B均为公司C的全资子公司。按计划,公司B将负责调整公司A在城市A中的业务。由于业务调整,甲公司在甲市购买的两个物业作为营业场所将面临与乙公司一起处置的情况。

A公司将选择哪种方式处置资产?

拟议处置财产和税率

1.房地产:甲公司于2012年2月购入并取得法定票据,该票据已计入固定资产原值2400万元。2016年10月31日,该物业的市场价格为3,450万元,估计价格为2,600万元,固定资产净值为1,900万元。

2.税率: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从事商品销售的一般增值税纳税人。适用于所售商品的增值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教育费附加费率为2%;他们都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暂时不考虑印花税和其他税费,在A市转让此财产的契税率为3%。

税收筹划计划

选项1:市场价格转移

A公司的财务部门建议从资产收益的角度将其按市场价值转移到B公司。

1.增值税以及其他税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一般纳税人转移他们的对于30天之前获得的房地产(不包括自建物业),您可以选择应用简单的税款计算方法来计算税款。扣除购买房地产的原价或购买房地产后的余额,取得的价款总额和销售价格,按5%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当按照上述税收计算方法,预先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并向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A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商品销售。对于此财产的转让,可以使用简单的税收方法来计算税收。如果以市场价格转让财产,则应税销售额为:(3450-2400)÷(1 + 5%)= 1000(万元),应交增值税:1000×5%= 50(万元),应交城市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50×(7%+ 3%+ 2%)= 6(万元) ),总计56万元。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7条,旧房和房屋的评估价格是指政府在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时的评估权重。转移二手房屋和建筑物。购买价格乘以新的折现率,评估价格必须由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与房地产转让有关的税款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转让房地产时支付的印花税。转让房地产所支付的教育附加费也可从同一税项中扣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改革后契税,财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43号)第三条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是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如果允许从进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则包括在扣除项目中,不会在销项税额中计算扣除额可以包括在扣除额中。

综上所述,财产转让收入= 3450-50 = 3400(万元),评估价格为2600万元,可扣除的税款为560,000元,扣除的总项目= 2600 + 56 = 2656(万元),增值额= 3400-2656 = 744(万元),增值率= 744÷2656×100%= 28.01%,则应交土地增值税= 744×30%= 223.2(十元)。

3.企业所得税。甲公司的财产转让收入= 3400-1900-6-223.2 = 1270.8(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 1270.8×25%= 317.7(万元)。

优点:易于按市场价格转让。甲公司可以直接增加净收入= 1270.8-317.7 = 953.1(万元)。

缺点:仅从对公司A的个人分析得出。根据财税[2016] 43号文第一条,契税交易价格不包括增值税。B公司购买了该物业。尽管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0万元,但仍要缴纳契税= 3400×3%= 102(万元)。

选项2:无补偿的净值转移

C公司的财务部门认为A公司和B公司均为其全资子公司,应对其进行整体分析,并提出一项计划,以资产净值免费转让。也就是说,公司A和公司B签订了资产自由转让的协议。于2016年10月31日,根据资产账面净值免费转让了这些资产,并按照内部程序报告给C公司以进行审查。

1.增值税以及其他税费。甲公司由于免费转让财产的价格低于其购买成本,因此应缴纳增值税0。

2.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如果《条例》第九条第三款所述的转让房地产的交易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没有正当理由,纳税人申报转让的房地产的实际交易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交易价格,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或采取行动。尽管基于净值的免费转让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但甲公司由于公司重组而受到转让协议和内部批准文件的支持,因此土地增值税为零。

3.契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的通知》(财税[2015] 37号),企业内部土地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同一投资实体,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间,以及同一自然人与同一公司的独资个体企业或一人有限公司之间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转让自然人,免征契税。

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财产所有权转移可免交契税。

4.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企业改组的通知》(财税[2014] 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和资产的转让, 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直接由100%的相同或多个居民公司直接控制的居民公司之间,按帐面净值转让股权或资产。在有合理业务目的的情况下,主要目的不是减少,免除或推迟纳税。或者,在资产转让后连续十二个月内,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实质性业务活动未发生变化,且出口企业和转让企业均未确认会计损益的,可以选择进行特别核算。性税待遇:1.资产剥离企业和资产剥离企业均不确认收入。2.被转让方企业取得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股权或资产的原始账面净值确定。3.转让方企业取得的被转让资产,按其原始账面净值计算。

在公司C的领导下,公司A和公司B的资产净值是免费转让的,出票人和受让人均未确认收入,并采用一致的原则统一进行特殊税收处理。企业不确认收入,也不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势:从集团公司的整体考虑,与备选方案1相比,无需支付增值税和附加费,土地增值税,契税和企业所得税。

缺点:程序相对复杂,在公司C的领导下,公司A和公司B必须合作以依法获得政策支持。同时,公司A对资产转让的热情不高,在公司内部绩效评估中需要得到公司C的考虑和指导。

比较这两种方案,方案二更好

A公司将资产出售给B公司。从集团公司的整体考虑,增值税可以相互抵扣,且税收负担不会增加。企业所得税,因为一侧被用作收入,另一侧可以扣除为所得税前的成本,所以税收负担不会增加。只有不能扣除或转嫁的土地增值税和契税会直接增加公司税收支出,从而减少收入。

第二和三个技巧,以避免合并和收购中的税收风险

在合并和重组过程中,现有企业可能涉及许多国家税,包括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等与公司所得税相比,公司重组涉及的其他税种的复杂性相对较低,因此公司所得税被视为公司重组的核心税种。本文重点介绍并购中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内重组-特殊重组的范围仍不确定

自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蔡瑞[ [2009]第59号,以下简称“第59号文件”)和《企业改制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 4号公告”),由59号文件和4号公告及其他有关文件共同构成企业重组的企业所得税政策系统。

文件59和4号公告借鉴了国际上公司重组税收政策以及征收和管理模式的经验(例如美国税法对商业目的,持续经营和持续股东权益的要求),以及最初的经验。规范和建立公司并购的流程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监管体系特别体现在对符合特定要求的并购特别税收待遇的应用(以下简称“特殊重组”)。

符合此税收待遇的条件是:合并和重组具有合理的经营目的,经营期限是有限的(重组后的12个月内原始实质性经营活动没有改变),而股权持有期为有限(重组后没有连续12个月转让),对基础资产与权益之比的要求(占资产总权益的75%以上)以及股权支付的限制(权益支付不少于85%)。但是,特殊重组不是永久性的税收减免,而是税法明确允许的递延税项,这反映了中性原则,即税收不妨碍企业的正常重组,因为企业通常没有或没有。特别重组的现金收入很少。要求关联企业按照一般重组纳税,显然会给关联公司带来现金流量压力,从而阻止企业开展业务开展重组业务的需要,最终导致社会经济效率的损失。尽管以上文档系统阐明了进行特殊重组的条件,但后续的解释,解释和示例仍需改进。

还值得一提的是,在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法中,收入通常分为普通收入和资本收益。普通收入应按一般税率缴纳,而长期积累形成的资本收益应按较低税率征税但是,《中国所得税法》并未对它们进行区分,因此,未能享受特殊重组待遇的重组在某种意义上将承担更高的税费。

跨境重组受698号文件的“渗透”规定影响

2009年12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收入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作为“ 698号文件”)第698条第698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实际控制人)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对于所得税,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及其他材料提供给被转让的中国居民公司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果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并且其经营目的不合理,是为了逃避企业所得税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后,根据经济实质审查股权转让交易并拒绝海外控股公司的存在被用作税收安排。

为了进一步完善上述文件,国务院于2014年3月7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并购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国发”)。改为“第14号文档”)。第14号文件针对公司合并和收购过程中的当前障碍和困难提出了许多解决方案,例如过度批准,融资困难,税收负担,服务体系不完善以及机制不完善,包括相关公司合并的实施和改进。和收购。关于税收政策的意见,例如“修订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合并重组特别税收待遇政策,减少所购股权(资产)占所购企业股权(资产)的比重,扩大适用范围”特殊税收待遇政策的实施情况。“预计到2014年底,财税部门将完成有关文件的修订并发布新规则,以进一步放宽适用特殊税收政策的条件。

并购中的商业常见问题

许多企业集团出于商业目的需要在集团内进行重组交易,例如产业整合,上市和地理布局调整;一些企业集团完全忽略了重组计划中59号文件和698号文件构成的新税种在法律制度上,照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股权转让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1997〕207号,已过期)的固定思路,只要没有股权转让损益,集团内部重组行为没有纳税义务。结果,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税务机关发现了涉及股份重组的当事方,要求在税务登记时缴纳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同意纳税,也常常会与税务机关确认股权的转让价格。发生争议时,公司认为应将其作为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净资产,并且税务机关倾向于通过权益评估法(特别是收入法)来确定资产净值,这通常会大大增加视为权益的转让价格并对公司现金产生负面影响。流。

除了纳税的后果外,对于完全在中国进行的股权重组以及非居民公司直接转让国内企业股权的情况,如果未及时缴纳企业所得税,则税务机关可能会收取滞纳金;对于非居民公司境内企业股权的间接转让,由于转让是否避税,应报总局审查决定。因此,在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纳税通知之前,通常不会收取任何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