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1.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或其他有形资产,收入的确认应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则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可以在此期间,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
因此,根据合同收取的年度间租金收入可以一次确认,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