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事项的通知》(京地税收企业字[1998] 110号)的规定,纳税人应当收取超过一年的租赁费,该租赁费由纳税人承担。出租人应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人应相应摊销租赁费。
对于租用私家车上班的纳税人,可在获得真实,合法和有效证明的基础上,根据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可在税前扣除;汽油,通行费和停车费可在获得真实,合法和有效证书的基础上免税。个人应承担的其他汽车费用,例如车辆保险费和维修费,不得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税函〔2010〕79号:1.关于租金收入的确认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材料使用权的企业取得的租金收入或其他有形资产,收入的确认应在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之日确认。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约定租赁期为一年,并一次付清租金,则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支相抵的原则,出租人可以在此期间,分期均摊在相关的年收入中。
因此,根据合同收取的年度间租金收入可以一次确认,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