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三个条件是:
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该文件指定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2.分配资金的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具有特殊的资金管理方法或对资金的特定管理要求;
3.公司单独核算资金和与资金相关的支出。
免增值税企业无需核算进项增值税,仅申报免税收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用途金融基金企业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8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适用于企业从2010年12月31日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取得的财政资金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视为非应税收入,并予以抵扣: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总收入中扣除除外:(1)企业可以提供资金支付文件,并且该文件说明了资金的特殊用途; (二)财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对基金有特殊的基金管理方法或对基金的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应当分别核算资金和资金产生的支出。
因此,如果贵公司从区政府获得的财政补贴符合条件,则应将其视为非应税收入,并且不需要企业所得税。
1)增值税耕作本身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牧场,牛,羊等)不在增值税增加的范围内。
2)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项目)包括肉牛育种的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少公司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1] 124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司可以暂时免征企业所得税:①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议,确认为重点龙头企业。②在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生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③从事农林产品的种植,养殖和初级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