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国务院令第512号),可以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支出。
关于工资总额,《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工资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工资条例》第一条支付的实际工资。这个通知总工资不包括公司的职工福利,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作为国有企业,其工资不得超过有关政府部门的限额;
超额不得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税所得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条的规定,该规定涉及企业薪金和员工福利等费用的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
已纳入公司的员工工资体系,并且与工资和薪金一起支付的福利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扣除企业工资和职工薪酬的通知》(税函〔2009〕3号)第一条可以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
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福利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 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并以税前扣除额为限。根据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