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小型微型企业,则实际税率为10%;如果不是,则按利润的25%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针对小型微企业的优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 11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财政部门(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如下:
1.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盈利性企业,其收入将减少50%。输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本通知中的“小型低利润企业”一词,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的小型小利润企业。作为相关税收政策。
,请遵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