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除符合企业100项要求的广告,业务推广费支出外,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由国务院财税部门负责。要求允许扣除;超出部分将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额。
但是,答案是,在起草税法后,将会应用许多补丁。不用担心,您是否看到过“除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的规定外”,它可能会被利益集团游说某些行业何时才能再次变得特殊。
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用的三项扣除标准是:15%,30%,并且不允许扣除。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产生的合格广告费用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15%,除非财政,财政部门另有规定。国务院税务机关超出部分可以扣除。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2。财税[2009] 72号文件补充规定,化妆品生产,医药生产和饮料生产(不含酒精生产)企业发生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不得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的30%。允许扣除;对于超额部分,扣除额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结转。
3. 3。烟草公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烟草广告费和业务促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