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以利润总额为基础计算,一般为利润总额的25%。如果企业没有利润,也没有增税,则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按季度预缴地方税的基础是本季度扣除非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并按上一季度会计利润弥补上年亏损后的余额,并乘以适用的税率后,本年度的累计预付款项将减少扣除所得税后,本季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的评估从每年的1月到3月底每年进行一次。应当在收到税务登记证后的三个月内确定当年的新设立企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后,通常在纳税年度内不会更改。但是,如果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是被确定为税收收集方法的纳税人,则可以随时将其调整为固定税率或固定税率收集方法以收取公司所得税。
(1)纳税人未根据事实申报纳税,也未按照税务检查规定提供有关财务信息
(2)在税务检查中,发现严重违反了税法。
如果企业被确定为固定利率或固定利率收款方法,则可以积极改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账簿,规范财务会计,正确计算损益,按照以下规定处理纳税申报表法律,并符合企业征税标准,在次年的评估中,可以进行升级,评估是以收取企业所得税作为审计收取的方法。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的通知
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以及计划分立的城市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规定,应按月或季度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难以按月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预付款,根据上一个纳税年度的月度或季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值或根据税务机关批准的其他方法预先付款。为了确保及时存入税款,各级税务机关原则上应按照预缴实际利润的方法,对纳入地方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
其次,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款和最终结算情况,迅速检查当年企业所得税在应纳税企业所得税中所占的比例是否过低由于某些原因,请调整预付款方式或预付款税。
第三,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处理公司所得税的预付款与缴纳和存储税款之间的关系。原则上,各地的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预缴额占当年企业所得税的缴纳额(预缴数字+结算付款)应不少于70%。
第四,各级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加强企业所得税的预付是税收征管的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将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并汇报此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