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设机构最早出现在德国。它出现在1885年的法定税法中。1899年,奥地利-匈牙利和普鲁士之间的第一份国际税收条约对它进行了规定。1909年的德国双重征税法进一步完善了这一规定。
缺陷:没有机构常设机构的概念,也没有关于建设项目构成常设机构的规定。(1)1927年国际联盟税收条约草案
熊子和塞利格曼的学说:经济归因比政治归因更为重要;避免双重征税。
外国人免于提出和应用税收规则的困难,在1925年,专家报告说,他们被抛弃了。
1927年的税收条约草案对代理商的类型进行了区分,但附属公司被包括在常设机构的范围内
1928年,删除了关联公司,并增加了矿山和油田。
(2)墨西哥和伦敦协定
《伦敦协定》:重新强调常设机构原则的重要性
强调常设机构的生产要求
(3)经合组织模板和联合国模板
两种模式在了解常设机构方面的差异。P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