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和配对原则
国税函[2010] 80号规定,鉴于省级协会与基层协会之间的特殊构成关系,每年对省级协会产生的服务性支出实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是一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1条规定:如果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的原则,并降低了应纳税所得额或企业或其关联方的税收当局有权以合理的方式进行调整。
《实施条例》第112条规定: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与企业关联方分担的费用分担相关费用。独立交易实现成本分摊协议。
25%,但还有针对信用合作社的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今年的财税[2010] 4号文件将信用合作社农民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的应税收入计算为总收入的90%。
的特定文档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农村金融相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 4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分开的城市,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了支持农村金融的发展并解决农民的贷款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农村金融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民提供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向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总收入。
3.由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由独资银行设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乡镇银行,农村互助金融合作社,贷款公司和法人组织的所在地对县(包括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行业的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IV。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90%的税率计算。减少收入。
五,本通知中的“农户”是指长期(超过一年)居住在乡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外)的农户在城关镇所辖的行政村很长一段时间。居住在当地但已在当地居住超过一年的家庭,国有农场的雇员以及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行政区域(城关镇除外)内,城关镇管辖的行政村内的国有经济机构,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当地户口,但一家人要出去一年以上住户,不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民。农民以家庭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民的贷款的判断应基于贷款时的贷款本金是否是农民的家庭。
本通知中的小额贷款是指单笔贷款余额少于50,000元(含50,000元)的贷款。
本通知中提到的乡镇银行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批准,并由国内外金融机构,国内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国内自然人。农村地区的主要机构有: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银行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
本通知所指的农村共同基金合作社,是指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由乡镇(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购买股份以向会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及其他服务社区互助银行金融机构。
本通知中提及的贷款公司是一家银行机构的独资公司,是指由中国银监会根据以下规定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银行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农民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