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4] 761号规定:纳税人遗失了纳税凭证后,在纳税人提出申请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已缴税款,可以向其提供原纳税凭证的复印件,或者他可以补充它纳税证明,并在补充纳税证明的备注栏中注明:原始纳税证明xx号丢失且无效。
在实际工作中,除了税款凭证以外,如果您的税款是通过公司帐户中的银行存款支付的,那么银行的收据也可以用作有效的凭证。
企业所得税申报单通常每季度(每月)预缴,并每年结算。贵公司将在三月份进行税务登记。在4月15日之前,您应该提交第一季度公司所得税申报表。即使您没有收入,也需要零收益。由于时间的流逝,现在可以处理补充申报,但可能会受到处罚(如果未按规定处理税收申报,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议与主管税务局联系以寻求解决方案。也。提醒您,第二季度的所得税必须在7月15日之前完成,并且不能再次错过,否则将受到惩罚,老板将打击财务人员委员会。